资金盘骗局曝光!
网络套路揭秘!

【重磅】借“IPFS矿机”涉嫌传销?深圳两家公司被冻结账户!!!

阅读(4749)

近日,据天眼查APP显示,深圳先东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先东科技)与深圳市先河系统技术有限公司(简称:先河系统)被慈利县人民法院执行财产保全执行结案通知书。

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找到以上两家公司冻结信息,即《慈利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深圳市先河系统技术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财产保全执行结案通知书》与《慈利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深圳先东科技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财产保全执行结案通知书》,但具体显示不能公开,其理由是:人民法院认为不宜在互联网公布的其他情形。

%title插图%num%title插图%num
据相关人士透露:“该冻结原因是以上公司涉嫌传销,冻结金额数千万元。”据天眼查APP显示,先东科技成立于2014年8月27日,注册资本为1000万,谭姚祺担任法人、执行董事,总经理,持股70%,张龙龙为监事,持股30%。

%title插图%num
公开信息显示,先东科技专注区块链信息技术研发、IPFS矿机、星际储存、ipfs分布式储存、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数据库技术、加密算法技术、供应链与物联网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计算机软硬件、电子产品的技术开发及销售;网络技术开发;电子产品的运行、维护;市场营销策划;经济信息咨询;投资管理咨询;文化活动策划;经营电子商务;国内贸易;货物及技术进出口;数据库服务;数据库管理;电子产品、电子设备的租赁等,目前已孵化重庆分公司、广州分公司。
%title插图%num
据天眼查APP显示,先河系统成立于2010年10月29日,实缴资本为533.333万元,张光辉担任法人、执行董事,持股36%,张日和担任总经理,持股36%,黄振明担任监事,持股25%。

%title插图%num
公开信息显示,2018年7月,先河公司作为国内唯一受邀企业参加了IPFS全球开发者大会。先河私有云在大会上的精彩亮相,赢得了IPFS创始人Juan Benet及其团队的一致认可。先河私有云是一款消费类云存储产品,旨在满足普通消费者对个人数据的存储、管理和分享需求,历时三年半时间研发。

此外,据相关媒体报道,目前, IPFS 交易所已经发行两款平台币,PPS和刚上线的FPS,据其官网消息总发行四款平台币,总发行量2200万枚,其中FPS币700万,PPS币600万,PSS币500万,SSS币400万。前三款币的51%由市场挖矿,49%由项目方挖出并用于市场(20%用于推荐奖励,29%用于分红奖励)。

“IPFS技术确实厉害,而Filecoin也确实是个伟大的项目,但是市面上有不少打着IPFS矿机旗号的资金盘项目,主要有两种盈利模式:一种是以高溢价出售矿机,赚矿机的钱;另一种是‘传销币’模式,交易所拉盘,售卖‘云矿机’,再砸盘套现,后者成本更低。”相关人士透露:“IPFS(国际数字资产价值评估交易系统)其实就是靠发行的平台币售卖空气矿机。买完矿机的用户,根据买的台数,后台固定拨币。和挖矿并没有半毛钱关系,纯粹以资金盘模式在圈钱。”

%title插图%num
相关媒体披露
而根据互链脉搏不完全统计,目前市场上公开售卖IPFS矿机的企业至少有30家以上,鱼龙混杂,其中还有不少打着“IPFS认筹”、“实名注册免费送”等口号的IPFS云矿机,更是被传销组织用来拉人头、发展下线的噱头。值得注意的是,2019 年 2 月,河南链鑫科技有限公司制造的IPFS/Filecoin矿机,被诸多媒体曝光诈骗。据第一财经报道,仅5个月内,该公司以Filecoin挖矿名义,向数千人销售了近 30 万台“蜗牛星际服务器”,总诈骗金额高达 20 亿。
文章来源:以上内容转载自其它网络媒体,并不代表本平台观点,感谢分享如有侵权请联系!
动动手指转发出去,让更多人知道!可能您的朋友就需要!转发分享+关注就是对我们最大的支持!感谢!

搞互联网项目骗局的骗子们颤抖吧!国务院发布了《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

阅读(1775)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保护社会公众合法权益,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维护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非法集资,是指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

非法集资的防范以及行政机关对非法集资的处置,适用本条例。法律、行政法规对非法从事银行、证券、保险、外汇等金融业务活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本条例所称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和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非法集资人,是指发起、主导或者组织实施非法集资的单位和个人;所称非法集资协助人,是指明知是非法集资而为其提供帮助并获取经济利益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 国家禁止任何形式的非法集资,对非法集资坚持防范为主、打早打小、综合治理、稳妥处置的原则。

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负总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政府统一领导的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明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的牵头部门(以下简称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有关部门以及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派出机构等单位参加工作机制;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明确牵头负责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人员。上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督促、指导下级地方人民政府做好本行政区域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

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业、领域非法集资的防范和配合处置工作。

第六条 国务院建立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国务院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牵头,有关部门参加,负责督促、指导有关部门和地方开展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协调解决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合理保障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相关经费,并列入本级预算。

第二章 防  范

第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非法集资监测预警机制,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系,发挥网格化管理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作用,运用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加强对非法集资的监测预警。

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应当强化日常监督管理,负责本行业、领域非法集资的风险排查和监测预警。

联席会议应当建立健全全国非法集资监测预警体系,推动建设国家监测预警平台,促进地方、部门信息共享,加强非法集资风险研判,及时预警提示。

第九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企业、个体工商户名称和经营范围等商事登记管理。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外,企业、个体工商户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不得包含“金融”、“交易所”、“交易中心”、“理财”、“财富管理”、“股权众筹”等字样或者内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会商机制,发现企业、个体工商户名称或者经营范围中包含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与集资有关的字样或者内容的,及时予以重点关注。

第十条 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会同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电信主管部门加强对涉嫌非法集资的互联网信息和网站、移动应用程序等互联网应用的监测。经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组织认定为用于非法集资的,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电信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依法作出处理。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对用户发布信息的管理,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涉嫌非法集资的信息。发现涉嫌非法集资的信息,应当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报告。

第十一条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包含集资内容的广告或者以其他方式向社会公众进行集资宣传。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加强对涉嫌非法集资广告的监测。经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组织认定为非法集资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依法查处相关非法集资广告。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查验相关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对没有相关证明文件且包含集资内容的广告,广告经营者不得提供设计、制作、代理服务,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

第十二条 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与所在地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派出机构应当建立非法集资可疑资金监测机制。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及其分支机构、派出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督促、指导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加强对资金异常流动情况及其他涉嫌非法集资可疑资金的监测工作。

第十三条 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履行下列防范非法集资的义务:

(一)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禁止分支机构和员工参与非法集资,防止他人利用其经营场所、销售渠道从事非法集资;

(二)加强对社会公众防范非法集资的宣传教育,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

(三)依法严格执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对涉嫌非法集资资金异常流动的相关账户进行分析识别,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所在地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派出机构和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

第十四条 行业协会、商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自我约束,督促、引导成员积极防范非法集资,不组织、不协助、不参与非法集资。

第十五条 联席会议应当建立中央和地方上下联动的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教育工作机制,推动全国范围内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教育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开展常态化的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教育工作,充分运用各类媒介或者载体,以法律政策解读、典型案例剖析、投资风险教育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宣传非法集资的违法性、危害性及其表现形式等,增强社会公众对非法集资的防范意识和识别能力。

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以及行业协会、商会应当根据本行业、领域非法集资风险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教育活动。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防范非法集资公益宣传,并依法对非法集资进行舆论监督。
第十六条 对涉嫌非法集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国家鼓励对涉嫌非法集资行为进行举报。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公开举报电话和邮箱等举报方式、在政府网站设置举报专栏,接受举报,及时依法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十七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发现所在区域有涉嫌非法集资行为的,应当向当地人民政府、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八条 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发现本行政区域或者本行业、领域可能存在非法集资风险的,有权对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警示约谈,责令整改。

第三章 处  置

第十九条 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下列行为,涉嫌非法集资的,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应当及时组织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以及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派出机构进行调查认定:

(一)设立互联网企业、投资及投资咨询类企业、各类交易场所或者平台、农民专业合作社、资金互助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吸收资金;

(二)以发行或者转让股权、债权,募集基金,销售保险产品,或者以从事各类资产管理、虚拟货币、融资租赁业务等名义吸收资金;

(三)在销售商品、提供服务、投资项目等商业活动中,以承诺给付货币、股权、实物等回报的形式吸收资金;

(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即时通信工具或者其他方式公开传播吸收资金信息;

(五)其他涉嫌非法集资的行为。

第二十条 对跨行政区域的涉嫌非法集资行为,非法集资人为单位的,由其登记地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组织调查认定;非法集资人为个人的,由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组织调查认定。非法集资行为发生地、集资资产所在地以及集资参与人所在地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应当配合调查认定工作。

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对组织调查认定职责存在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级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确定;对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组织调查认定职责存在争议的,由联席会议确定。

第二十一条 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组织调查涉嫌非法集资行为,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涉嫌非法集资的场所进行调查取证;

(二)询问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有关事项作出说明;

(三)查阅、复制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文件、资料、电子数据等,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文件、资料、电子设备等予以封存;

(四)经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依法查询涉嫌非法集资的有关账户。

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
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调查,不得拒绝、阻碍。

第二十二条 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对涉嫌非法集资行为组织调查,有权要求暂停集资行为,通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暂停为涉嫌非法集资的有关单位办理设立、变更或者注销登记。

第二十三条 经调查认定属于非法集资的,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应当责令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立即停止有关非法活动;发现涉嫌犯罪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并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行政机关对非法集资行为的调查认定,不是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必经程序。

第二十四条 根据处置非法集资的需要,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封有关经营场所,查封、扣押有关资产;

(二)责令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追回、变价出售有关资产用于清退集资资金;

(三)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决定,按照规定通知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限制非法集资的个人或者非法集资单位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出境。
采取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措施,应当经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

第二十五条 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应当向集资参与人清退集资资金。清退过程应当接受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非法集资中获取经济利益。
因参与非法集资受到的损失,由集资参与人自行承担。

第二十六条 清退集资资金来源包括:
(一)非法集资资金余额;

(二)非法集资资金的收益或者转换的其他资产及其收益;

(三)非法集资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从非法集资中获得的经济利益;

(四)非法集资人隐匿、转移的非法集资资金或者相关资产;

(五)在非法集资中获得的广告费、代言费、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经济利益;

(六)可以作为清退集资资金的其他资产。

第二十七条 为非法集资设立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为非法集资设立的网站、开发的移动应用程序等互联网应用,由电信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关闭。

第二十八条 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及其分支机构、派出机构,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应当给予支持、配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妨碍处置非法集资工作。

第二十九条 处置非法集资过程中,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维护社会稳定。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对非法集资人,由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处集资金额2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非法集资人为单位的,还可以根据情节轻重责令停产停业,由有关机关依法吊销许可证、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对非法集资协助人,由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给予警告,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不能同时履行所承担的清退集资资金和缴纳罚款义务时,先清退集资资金。

第三十三条 对依照本条例受到行政处罚的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由有关部门建立信用记录,按照规定将其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第三十四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未履行对涉嫌非法集资信息的防范和处置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未按照规定查验相关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五条 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未履行防范非法集资义务的,由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或者其分支机构、派出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 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不配合调查,拒绝提供相关文件、资料、电子数据等或者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电子数据等的,由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阻碍调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明知所主管、监管的单位有涉嫌非法集资行为,未依法及时处理;

(二)未按照规定及时履行对非法集资的防范职责,或者不配合非法集资处置,造成严重后果;

(三)在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四)通过职务行为或者利用职务影响,支持、包庇、纵容非法集资。
前款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实施细则。

第三十九条 未经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擅自从事发放贷款、支付结算、票据贴现等金融业务活动的,由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或者地方金融管理部门按照监督管理职责分工进行处置。

法律、行政法规对其他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的防范和处置没有明确规定的,参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他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的具体类型由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确定。

第四十条 本条例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1998年7月13日国务院发布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同时废止。

看到这个条例出来了,搞互联网项目平台,开盘的骗子们颤抖吧!

中君国际2021年最新消息:“中君国际特大网络传销案”迎来终审:涉案7亿多元且首犯入刑

阅读(5868)

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公安局破获的“中君国际”特大网络传销案迎来终审。2月4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一则二审刑事判决书。
据二审刑事判决书显示,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市人民法院审理平果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罗某某、冯某某、陈某某、周某、罗某犯非法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案,于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八日作出(2020)桂1023刑初168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罗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九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原判认定:2017年7月,被告人罗某某组建中君国际控股集团(以下简称中君集团),旗下包括中君际联(上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君际联公司)、上海珺和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珺和公司)、上海瀚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瀚安公司)、南京和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沐公司)、中君利融(上海)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融公司)、君乾(上海)典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君乾公司)、南京珺浩物联网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珺浩公司)、上海金坛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坛公司)、乐买世(上海)日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买世公司)、上海码奕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码奕公司)、中君国林(上海)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林公司)等公司,聘请被告人冯某某、陈某某、周某、罗某等人对上述公司进行管理,开发搭建“中君健康商城”、“星E淘”、“豪享拼”三个平台,以购买商品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一定比例的费用或者购买商品等方式获得会员加入资格,会员之间按照推荐发展的加入顺序组成上下线层级,以直接或间接发展人员数量及缴费金额作为返利依据,设置多个不同名称的奖金收益,从中非法获利,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8年7月,“中君健康商城”平台依托中君际联公司管理,正式上线运营。该平台以交纳或者消费满990元、3300元、6600元、19800元、33000元注册成为会员,会员的等级分别对应为优惠顾客、微客、创客、高级创客、VIP创客,通过推荐发展新会员获得推广奖、服务奖、领导奖等收益为诱饵,引诱会员继续发展他人参与该平台设置的投资消费等传销活动且形成层级,并以发展会员的数量、会员投资金额作为计算返利依据,从中骗取他人财物。
2.2018年10月,“星E淘”平台依托瀚安公司、珺和公司管理,正式上线运营。该平台以具备“中君健康商城”会员即可获得加入资格,或者交纳30万元成为区级代理、交纳200万元成为市级代理获得加入资格,以上层级会员可以获得下层级会员消费额度提成等收益为诱饵,引诱会员继续发展他人参与该平台设置的投资消费等传销活动且形成层级,并以发展会员的数量、会员投资金额作为计算返利依据,从中骗取他人财物。
3.2019年4月,“豪享拼”平台依托和沐公司管理,正式上线运营。该平台以会员购买365元礼包成为店主、购买1万元礼包成为服务商、交纳30万元成为区县代理、交纳200万元成为市级代理获得加入资格,以上层级会员可以获得下层级会员消费额度提成等收益为诱饵,引诱会员继续发展他人参与该平台设置的投资消费等传销活动且形成层级,并以发展会员的数量、会员消费的金额作为计算返利依据,从中骗取他人财物。
经重庆市科信电子数据司法鉴定所鉴定,“中君健康商城”、“星E淘”、“豪享拼”均存在有效会员,会员之间的推荐关系、管理关系形成上下线层级模式。其中“中君健康商城”会员总数为211500,所有会员层级135,下线会员层级134;“星E淘”会员总数为264752,所有会员层级144,下线会员层级143;“豪享拼”会员总数为371604,所有会员层级144,下线会员层级143。
“中君健康商城”网站中,存在会员等级和会员荣誉功能,会员等级分为游客、优惠顾客、微客、创客、高级创客、VIP创客,这些身份对应有级别金额,分别是0元、990元、3300元、6600元、19800元、33000元;同时有日佣金限额设置,分别是899.99元、900元、3000元、6000元、18000元、30000元。会员荣誉分为服务商、一星运营商、二星运营商、三星运营商、五星运营商、六星运营商、七星运营商、八星运营商、VIP运营商、总运营商,这些身份对应的荣誉级别奖金分别为:10000元、50000元、100000元、200000元、500000元、1000000元、3000000元、5000000元、10000000元、20000000元。会员可获得推广奖;荣誉级别五星以上运营商可获得相应领导奖,荣誉级别的高低与领导奖励的多少成正比。
“星E淘”网站存在代理商级别:非代理、区级代理、市级代理、省会代理及直辖市代理。非代理的会员数量为264200,区级代理的会员数量为486,市级代理的会员数量为60,省会代理的会员数量为2,直辖市代理的会员数量为4。
“豪享拼”会员级别分别为消费者、店主、服务商、区县代理、市级代理。其中消费者共313628人,店主共56074人,服务商共1381人,区县代理共457人,市级代理共64人。
经广西桂公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会计鉴定:2018年7月至2020年4月期间,中君集团名下的中君际联公司、上海瀚安公司和上海珺和公司、南京和沐公司分别对应的网络平台“中君健康商城”、“星E淘”、“豪享拼”的会员充值收入及其他收入总计2180381937.75元(第三方支付平台收入991235080.17元、各公司对公银行账户收入11********.99元、个人银行账户收入2587763.59元)。
另查明,被告人冯某某、陈某某、周某、罗某等人明知中君集团是利用“中君健康商城”、“星E淘”、“豪享拼”三个平台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仍然为“中君集团”从事传销活动提供必要帮助,其中:
被告人冯某某,2017年7月加入中君集团,2017年7月至2019年4月,担任中君集团的运营中心副总经理。协助被告人罗某某管理中君集团运营中心的相关部门。2019年4月,担任中君集团副总裁,协助被告人罗某某管理南京办公区部门。被告人冯某某明知中君集团旗下的电子商务平台是从事发展会员获利的传销活动,仍为中君集团服务。
被告人陈某某,2017年7月入职中君集团担任技术部程序员,协助技术主管蒋蒙召开发“中君健康商城”系统后台管理页面。2018年8月,平台上线后对平台运行进行技术维护、编程,并将“中君健康商城”数据转至“星e淘”、“豪享拼”数据库,制定“豪享拼”技术文档、“星e淘”技术文档;“中君健康商城“上线运营后,协助修改各部门的后台使用权限,对各部门使用后台系统过程中出现的系统问题进行维护。被告人陈某某明知中君集团旗下的电子商务平台是从事发展会员获利的传销活动,仍为中君集团服务。
被告人周某,2018年4月入职中君集团担任技术部技术员,协助技术主管蒋蒙召开发“中君健康商城”、“星E淘”和“豪享拼”系统后台管理页面,平台上线后对平台运行进行技术维护。“中君健康商城”上线运营后,协助修改各部门的后台使用权限,对各部门使用后台系统过程中出现的系统问题进行维护。被告人周某明知中君集团旗下的电子商务平台是从事发展会员获利的传销活动,仍为中君集团服务。
被告人罗某,2017年入职中君集团担任行政部主管,协助被告人罗某某管理中君集团的行政部门。2019年2月,被告人罗某明知“中君健康商城”、“星e淘”商城、“豪享拼”从事传销活动,仍协助被告人罗某某从事该项活动。
被告人罗某某在案发后规劝被告人冯某某、罗某到公安机关投案。2020年4月14日,被告人罗某某、冯某某、罗某到公安机关投案。
……

最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市人民法院(2020)桂1023刑初168号刑事判决的第(二)、(三)、(四)、(五)、(六)、(七)项;即维持关于被告人冯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被告人陈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被告人周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被告人罗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扣押中君集团公司的手机十七部,被告人罗某某使用赃款购买的车牌号为苏A×××××奔驰牌轿车一辆、行驶证一本、钥匙一把,中君集团公司持有的电脑主机、一体机、平板电脑、金碟软件服务器共计八十二台、孙燕使用的笔记本电脑一台,中君集团公司的现金17980300元;冻结涉案银行账户36个,金额总计682004842元(详见附件:冻结涉案财产清单);冻结的股票账户资金320484.78元,股票37305500股(其中:同方股份200000股、南威软件350000股、阿尔特500股、宜安科技1755000股、证券代码601258股份35000000股),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百色市公安局冻结、查封、扣押的其他财物,由百色市公安局依法处理的判决。
二、撤销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市人民法院(2020)桂1023刑初168号刑事判决的第(一)项;即撤销关于被告人罗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二百万元的判决。
三、上诉人罗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百万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4月14日起至2021年10月13日止)。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重磅最新消息:国之源“小神吹”因涉传销关联公司账户被法院冻结!

阅读(4940)

近日,本网从中新融媒获悉,山东省巨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对国之源投资(海南)有限公司以及国鹏启(江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青岛国泰民安鸿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冻结账户,该申请已经被巨野县人民法院批准执行冻结以上3家公司银行账户。

以上公司为何会被冻结账户呢?据知情人士透露:“他们与一款名为‘国之源太赫兹小神吹’的产品有关,而该产品市场模式更是被曝涉嫌传销。”

%title插图%num
“从销售模式不难看出,成为会员的门槛费就是花499元购买一台小神吹,推荐一人返利150元,再直推两人后即可拿团队奖励,随着团队的壮大会晋升为店主、总代及业绩股东。事实上,国之源以‘拉人头’的模式吸收数万会员,并以层级、团队裂变等方式计酬来获取高额利润的行为或涉嫌传销。”相关知情人透露:“对现实状况,需要结合刑事及行政法律法规的认定标准,逐项合规;明确推广方式、佣金的来源、佣金的发放等;尤其针对行政监管对于‘团队计酬’的认定,并不以未突破三级为唯一整改要件;割裂’、‘跳级’、‘拆分’层级和佣金的方式,仍有可能涉嫌‘传销’风险。”
%title插图%num

根据《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明确规定: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均属于传销行为。

反传防骗卫士特地在网上查找相关资料,2019年界面新闻专门针对“太赫兹技术”做了深入的调查,结果表明“太赫兹技术”根本没有治病的功效。

据深圳市太赫兹科技创新研究院一位专家表示,太赫兹波其实就是电磁波的一个特殊波段,主要应用于物质鉴定、无损检测以及通信等方面。对人体健康没有什么神奇功效。
对于经销商宣称的可将自然界能量转换为太赫兹波,用于打通人体微循环、激活细胞的内容。该专家表示,目前的研究尚未发现太赫兹波对人体有任何作用。“太赫兹波的能量很小,对人体的影响可以理解为无作用。”同时中国科学院院士、激光与电子研究所所长姚建铨则表示,目前在医疗领域确实应用了太赫兹技术,不过范围仅局限于乳腺癌、皮肤癌和牙科的诊断。姚建铨院士指出,太赫兹作为新技术,可以用于检测、雷达、通讯方面,而在生物医学方面还正处于研究阶段,太赫兹不能用于治疗任何疾病。其他方面,在提高免疫力、修复皮肤损伤方面也并未发现明显功能。姚建铨院士更是直言“治病是胡闹”。

此外,还注意到,不久前,国之源太赫兹小神吹的会员王女士跟《信息新报》反映:“2020年的12月中旬,朋友拉我做国之源健康产业集团(海南)有限公司的太赫兹小神吹,说只要499元买一台就成为会员,拉一个人入会就能赚150元,当时我就动心买了一台。我发现,尽管这小神吹宣传得神乎其神,但外包装上却找不到生产厂家的厂名厂址,也没有合格证,这简直是三无产品。只有不断地拉人才能赚钱,不会是传销吧!希望媒体赶紧关注一下。”

%title插图%num

据天眼查APP显示,国之源投资(海南)有限公司(曾用名:国之缘投资(海南)有限公司)成立于2018年9月12日,注册资本为1349万元,周广担任法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持股51%,徐超持股28%,王兆福持股11%,潘正恒持股10%。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被冻结账户的国鹏启(江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青岛国泰民安鸿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法人均是周广,分别成立于2020年5月6日与2016年月5日。

st搜宝国际最新消息:“ST搜宝国际”拆分盘两名骨干获刑

阅读(3857)

2月2日,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审理宣判一起网络传销案,该传销组织打着拆分理财的旗号从事传销活动,两名被告人加入该组织后,积极发展下线,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title插图%num
经审理查明:2016年上半年,“ST搜宝国际”网络传销组织进入中国境内进行传销活动,该组织以其开发的“TB交易网络平台”进行传销,并对外宣称在该平台投资理财可获得高额回报,参与人员缴纳人民币700元至210000元不等的费用后,即可成为该组织1星至5星及商户级别的会员,并获得相应TB虚拟货币,TB虚拟货币能在该交易平台上通过模拟股票的方式(只涨不跌)翻倍增值,会员在该平台上注册账号后即可以TB虚拟货币进行交易。根据该交易平台规则,会员每发展一名下线,则该会员及其上线均可以获得诸如推荐奖、管理奖、对碰奖、见点奖和交易奖的TB币奖励。同时,每名会员下面只能放置两名下线并以此排列,形成层级。TB虚拟货币的用途被该平台按比例划分为平台交易费、强制消费、强制复投、提现。会员可以在该平台上通过转卖TB虚拟货币,或者将TB虚拟货币转换成注册币后再卖给新会员获利。“ST搜宝国际”传销组织进入中国后,被告人周某经鹿某某介绍,加入该组织,后其发展了刘某3、王某(另案处理)为其直接下线并逐步成为岳阳地区负责人。2016年下半年,刘某3又直接发展被告人守某玲(为刘某3直接下线)及曹某某、沈某某、刘某4、刘某5等人为下线,从事传销活动。%title插图%num2017年初,被告人守某玲发展张某、吴某、姜某某为下线后,将“ST搜宝国际”传销组织引入岳阳县地区,并与张某、姜某保在岳阳县成立工作室,向他人宣传、介绍“TB交易网络平台”交易及运作、盈利模式,诱使他人出资加入“ST搜宝国际”传销组织,之后,为发展他人进入传销组织,又与刘某3等人设立“同心团队”,在以刘某3为团队负责人的领导下进行传销活动。王某加入“ST搜宝国际”传销组织后,发展张某1、姚某某为直接下线从事传销活动,并通过宣传等方式进一步吸引人员加入该传销组织,进入该组织层级。至案发,被告人周某通过其发展的直接下线在岳阳地区从事传销活动共计发展以上的下线会员超过500人。被告人守某玲发展的下线成员张某、吴某、姜某某进入传销组织后,发展多名下线成员,其中,张某发展刘某6、周某某、向某等52名下线,吴某发展吴某某、邹某某等10名下线,姜某某发展肖某某等6名下线。经统计,被告人守永玲直接或间接发展的参与传销活动的人员中仅张某、张某1、陶某某、陶某1、陶某2、李某某、周某1、潘某某、潘某1、邹某某等10人累计缴纳的传销资金就超过250万元。2019年5月左右,“TB交易网络平台”关闭。同年7月,多名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向公安机关报案。2020年1月12日,被告人周某、守某玲在广东省佛山市被公安民警抓获。法院认为:被告人周某、守某玲违反国家相关法律规定,以组织、领导推销投资理财产品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其中被告人周某组织、领导的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累计达120人以上,被告人守某玲直接或间接收取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传销资金累计达250万元以上,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且属情节严重。%title插图%num
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相关法律之规定,被告人周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守某玲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易网购电商平台最新消息:涉案金额72亿元!““易网购”被广州天河警方侦破!

阅读(3292)

广州市公安局新闻办公室今天(2月1日)通报:2020年,天河警方围绕“打大、打深、打透”目标,发起“飓风146号”“飓风147号”“飓风248号”等多个全国集群战役,对“E趣商城”组织领导传销案、深圳滨海基金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等一系列涉众型犯罪进行重拳打击。全年共侦破案件505宗,依法刑事拘留犯罪嫌疑人526名,逮捕352人,起诉464人。
近期,天河警方侦破一宗特大非法集资案件,涉案的广州新动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新动力公司)非法集资72亿元,涉及利益受损群众3万余人。
案发:“购物全返”只是“黄粱一梦”
2019年11月19日,群众谢女士怀抱厚厚一摞资料到公安机关报案,要求以“易网购平台会员全体受害者”的名义,并以愿意为“举报陈述的内容承担法律责任”为誓,向公安机关控诉自己和一众会员被新动力公司运营的“易网购平台”诈骗始末。经了解,谢女士被身边的一名同事拉进一个微信群,推荐了一个专做“精准扶贫”的“易网购电商购物平台”。见谢女士心存疑虑,同事还带其参加集团公司宣讲会,与“易网购平台”CEO瞿某见面。富丽堂皇的会场,眼花缭乱的宣传攻势,在瞿总信誓旦旦的承诺下,谢女士最终动摇了。

2018年3月到2019年7月,从小到大,从少到多,谢女士先后投资平台53万余元,实际亏损45万余元。好好在平台买个东西,怎么就亏损这么多呢?

谢女士称“易网购平台”名义上是“购物全返”平台,实际上是“挂着羊头卖狗肉”,下单购买的商品只有少量发货,多数是不发货的。平台用“消费等于赚钱”“买到就是赚到”给谢女士“洗脑”,用“消费返利可获高额回报”为饵,利诱谢女士“饮鸩止渴”般,一次又一次地不断循环加大投资资金……

接到谢女士报警后,天河警方对新动力公司进行核查,确认该公司存在重大集资诈骗嫌疑,2019年12月6日立案侦查。

%title插图%num真相:“赔钱卖货”实是“借新还旧”
经天河警方查实,“易网购平台”由新动力公司运营,该公司先后在珠江新城某广场等地办公。瞿某等人筹谋拍摄融资上市中英文宣传片、庆功小视频,通过网络大肆宣传“易网购平台”的“高额回报”。实际上,平台以“购物返本”“消费等于赚钱”“精准扶贫、扶贫助农、帮助农户解决滞销问题”等为噱头,推出“拼团乐购”“众筹平台”等虚假购物模块;以“消费返利可获高额回报,承诺全额返还消费款”“平台购物2-30天内可获10%的收益”为诱惑,变相承诺保本付息吸引投资者参与投资。

以“拼团乐购”为例,花530元、1030元、2030元、3030元选购套餐,平台扣取5%的手续费后,投资者第一次纯利润为21元、43元、88元、133元,按每月复投4次的频率,投资者年收益高达3418元、7501元、15742元、24003元。在高利润诱惑及各种套路下,平台购物人越来越多,投入的资金越来越大。

犯罪嫌疑人通过虚增销售货物价格,套取平台资金用于公司日常运营和高消费支出。为控制返现资金额度,平台限制每个账户最多只能下单5次。并通过取现申请审核制度,从开始的3-7天返现,延长至15-30天返现,形成资金池,进行“借新还旧”运作。

2019年7月,所有交易戛然而止。经查实,“易网购平台”流水共72亿元,但实际资金缺口6.83亿元。

%title插图%num

%title插图%num收网:抓获主犯,循线挖出一只平台“蛀虫”
随着逐步摸清犯罪嫌疑人的作案规律、核实犯罪嫌疑人落脚点,抓捕时机逐渐成熟。

从2020年12月11日开始,天河警方派出10个行动小组,分别在广州、东莞、深圳等地将瞿某等7名主要犯罪嫌疑人抓捕归案。在侦查过程中,民警循线挖出了一只“易网购平台”的“大蛀虫”。该平台原技术总监唐某在2018年发现平台管理混乱,尤其是资金管理根本不到位的情况下,利用个人技术专长,私自在平台运行程序中添加自动划拨积分程序,累计从平台贪污5000余万元。

目前,公安机关仍在深入调查取证,并全力追缴涉案资产,以最大限度维护投资人合法权益。请各投资人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通过合法渠道表达个人诉求,不参与非法维权集会串联,并主动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对故意造谣传谣、聚集闹事等违法犯罪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法予以处罚。

针对该宗案件,天河警方严正敦促未到案犯罪嫌疑人回头是岸,主动联系天河警方投案自首(联系人:廖警官,电话:87502752)。呼吁广大市民群众积极检举揭发犯罪线索,对提供准确有价值线索并协助抓获嫌疑人的,公安机关将给予表彰奖励。同时,提醒广大市民群众对互联网全返平台(含APP、小程序等)保持高度警惕,拒绝高收益诱惑,不要心存侥幸,应该理性投资,远离非法集资。

【文章来源:平安广州,版权归原作者,如有侵权,联系删除,转载请注明出处,特此鸣谢!】

“北斗网格”最新现状,“掌中信”“华奇”“易喜购”“镭闪支付链”跑路了!

阅读(4713)

利箭无数次发文告诉大家许多平台是骗局,

1,“北斗网格”
很久没有说“北斗网格”这个平台了,现在许多人意识到被骗了,尤其是当初忽悠的“北斗卫星手机”,宣传的是打电话不要钱,目前许多会员的电话上接到了这样的信息:
%title插图%num
对于还在相信这个平台的人,给大家看看逮捕方宏一的通告,链接是:https://www.12309.gov.cn/12309/gj/hun/sys/syssqq/zdajxx/202006/t20200609_8111261.shtml,可以复制这链接到微信里面打开,有人如果还是不相信,建议去自己当地的检察院咨询核实。

%title插图%num
因此参与“北斗网格”的被骗人,不要再蒙在鼓里了,找自己的推荐人或者市场领导人,钱去了哪里?尤其是方老板被逮捕以后的钱去了哪里?不退款,就赶快报案吧,时间越久,对参与者越不利。

2,掌中信跑路。

“高大上”的“掌中信”,早就告诉了大家是骗局,12月27日发文说“掌中信”是一家手机店冒充的盘子,搞诈骗,前天晚上,这个平台跑路了。无奈许多人当时不相信,请看曾经的文章报道《》,让大家看看曾经宣传的视频:

看完视频,你当时感觉这个平台是不是很可以?再看收益:
%title插图%num
%title插图%num

非常好的收益,最高投资268万8千元,许多人就赶快注册投资成为了“负翁”“负婆”!

%title插图%num
根据二维码找到的链接:http://zzx.nysxz.cn//index/register/reg/lnvitation_code/IM1LBK

查到了这样的信息:“掌中信”网站的备案信息是南阳的一家手机维修店

%title插图%num

网站备案是“南阳市宛城区神修子手机维修店 ”,目前这家个体户已经在2020年8月12日注销,是不存在的了,正因为如此,这家个体户更是有问题,虽然不存在了,但是在市场监管局有这老板的身份信息。

%title插图%num
还有一个关键人物:樊利峰,在网站信息里面,有他不少的域名,只要联系上这两个人,“掌中信”这个骗局的真相就应该会大白于天下了。

%title插图%num
%title插图%num
这里给被骗人提供一点有用的信息,希望能帮助到大家怎么去查这平台的骗子。
3,“华奇”跑路
不多说,利箭早就提醒大家是骗局,说多了,被骗人会捶胸顿足!%title插图%num

4,“易喜购”跑路
当初利箭在头条上揭露“易喜购”是骗局的时候,一些平台方的人,市场领导人来质问,太多了,懒得回答,更笑人的是,有些人还要利箭拿出诈骗的理由来!
%title插图%num

下图就是最好的理由:%title插图%num

5,镭闪支付链跑路
账户钱包里的币已经1个月转不到币币账户了,这两天,账户登录不了,资产看不到了,当然就是骗子卷款跑路,过春节去享福了。
%title插图%num

今天是2021年1月份的最后一天,再次告诉大家:许多互联网项目都是骗局,许多互联网项目都是互联网项目难民搞的盘子,你还在相信,一定会成为难民,远离互联网骗局吧!别给自己,别给家庭带来烦恼,别给国家带来资源的浪费,醒醒吧!

【文章来源:利箭在行动,版权归原作者,如有侵权,联系删除,转载请注明出处,特此鸣谢!】

瑞波共识最新消息: 被公诉后,被抓操盘手越来越多!

阅读(3478)

最近这半年多以来,币圈被抓的资金盘项目方越来越多,比起以前加起来都多了很多,未来这将变成一种常态,也不知道那些还在运作的项目,操盘手有没有瑟瑟发抖!!

Plus Token案子起到了很好的示范作用,各地发现这是个很好的给地方创收的手段,再加上各地警方对区块链犯罪的深入研究,再加上国家对网络诈骗的严打之势,导致了币圈操盘手越来越多的落网!!

可以预见的是未来这种情况还会更频繁,盐城,鹤岗等地看到币圈资金盘就像看到肉一样(两地加起来打掉的币圈资金盘估计超过十个了)!!其他各地都在紧跟他们的步伐,操盘手的生存空间只会越来越小,币圈再也不是法外之地了!!

搞了半年的瑞波共识项目,近期就被提前公诉了,以下是检察院的公诉书!!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因涉嫌诈骗,于2020年5月15日被乐陵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疫情原因于次日变更为监视居住;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6月2日,被乐陵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乐陵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闫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因涉嫌诈骗,于2020年5月15日被乐陵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疫情原因于次日变更为监视居住;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6月2日,被乐陵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乐陵市公安局执行逮捕,于2020年9月4日被乐陵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因涉嫌诈骗,于2020年5月15日被乐陵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疫情原因于次日变更为监视居住;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6月2日,被乐陵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乐陵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吴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因涉嫌诈骗,于2020年5月15日被乐陵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疫情原因于次日变更为监视居住;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6月2日,被乐陵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乐陵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因涉嫌诈骗,于2020年5月15日被乐陵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疫情原因于次日变更为监视居住;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6月2日,被乐陵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乐陵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乐陵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闫某某、黄某某、吴某某、李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至2020年5月期间,被告人刘某某、闫某某、黄某某、吴某某、李某某利用创设的“瑞波共识”网络平台,以投资虚拟币“瑞波币”为名,采取发展会员的方式,利用“瑞波共识”网络平台进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

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一定的费用,以交纳费用的多少形成上下级关系,组成层级,并以下线的业绩为依据计算获取返利,牟取非法利益。经鉴定,平台有177637个注册会员号,其中有14968个实际投资会员号,最高层级数为306层。被告人刘某某、闫某某、黄某某、吴某某、李某某于2020年5月14日在四川省成都市**区**路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宋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刘某某、闫某某、黄某某、吴某某、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广东中科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闫某某、黄某某、吴某某、李某某五人共谋组织、领导刑法意义上的传销组织,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欢迎分享,多一人转发,少一人被骗

© 转载请联系我们授权 ©

关注以后不迷路,您身边的防骗专家

项目鉴别,诈骗爆光,投稿,投诉等

jvi教育基金最新消息:以基金理财为幌子大肆传销!八大体系负责人被起诉

阅读(3290)

反传销网1月31日发布:以基金理财为幌子,通过建立微信群、发布朋友圈等方式进行虚假宣传,夸大投资收益,大肆在全国各地开展传销活动,发展下线。1月30日鹰鉴获悉,“JVI教育基金”特大传销犯罪团伙八大体系主要负责人之一均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您身边的防传管家:添加【大性感】微信公众号daxinggan.com)

%title插图%num

2018年4月份前后,余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宣称“JVI教育基金”是从奥地利维也纳引进的一家教育机构旗下的基金理财产品,虚构该项目是跟世界六大银行合作,余某某是中国大陆的代理人,并积极搭建“JVI教育基金”网站和app平台,通过建立微信群、发布朋友圈等方式进行虚假宣传,夸大投资收益。

购买基金必须注册账户并绑定身份信息、手机号码,平台前期是免费注册会员账户。随后,余某某要求会员必须购买注册码获得投资购买基金的资格,一个注册码从68元至340元不等,价格由余某某确定、收取、支配,注册成功后成为会员账户,即可参与投资基金产品。

“JVI教育基金”平台内以美元为结算单位,规定美元与人民币投资兑换比例为1:6.8,每笔投资至少是100美元,且投资金额必须是100美元的整倍数,不设上限。平台也可以进行提现操作,但提现平台要收取手续费,提现时美元与人民币兑换比例统一为1:6.6。基金账户在会员之间可以互相转让(对冲)。

“JVI教育基金”分静态收益和动态收益两种模式。

静态收益即投资者向平台投资购买美金从而产生利息上的收益,该项投资分为活期和定期两种方式。平台根据会员账户投资的金额,每日产生约0.8%左右的收益,自动计算账户的收益并显示、充值到会员账户内,定期利率根据时长高于活期利率。

动态收益是根据推荐人发展的下限人数,按不同比例收取不同层级会员投资日收益的百分比提成,称为推荐奖励,吸引更多的会员注册并投资。直推奖励层级限制在五代以内,平台以下线投资人的静态收益为基数计算百分比提成直接奖励给推荐人,推荐人可以拿取第一层到第五层10%到0.5%的静态收益。

下线注册成功后,下线购买或者预约美金的资金是通过银行转账、微信转账或第三方支付宝、现金方式上交至体系创始人,体系创始人再将下线转来的资金转入余某某控制并使用的多个账号或者按照指示提取现金交给余某甲、胡某某等人。(您身边的防传管家:添加【大性感】微信公众号daxinggan.com)

截至案发,“JVI教育基金”平台共发展全国各地会员24781人,累计收取资金3亿余元。

被告人曹某、王某、朱某、王某某、潘某宏、余某仙、胡某国、黄某园、吕某分别为传销组织八大体系主要负责人之一,各自成立报单中心,通过微信群对体系实现日常管理,并转发视频、语音等资料在微信群及朋友圈宣传、推荐JVT教育基金,以吸引、招揽更多的下线会员参与投资“JVI教育基金”,积极参加余某甲在全国各地举办的部分招商会等活动,为该传销组织发展进行宣传、造势。

其余2名被告人注册成为会员后,通过微信群及朋友圈宣传、推荐JVT教育基金,以吸引、招揽更多的下线会员参与投资“JVI教育基金”。

屯溪区人民检察院认为,上述11名被告人以推销商品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四被告人刑事责任。(您身边的防传管家:添加【大性感】微信公众号dAxinggan.com)
文章来源:鹰鉴

“微禾区块狗”抢单互助资金盘,足额退赔其余被害人的经济损失!

阅读(2305)

昊天评盘界:这几年,区块链很火,蹭着这股热度,披上“区块链”外衣的投资项目也成了香饽饽。“投资区块链养宠,轻松领养‘虚拟犬’,无需复杂的资本运作就能轻松暴富而且稳赚不赔。”不法分子向投资者描绘了如此美好的“钱景”,不明真相的投资者心动不已,主动掏出了腰包。

昨日经过昊天查询得知“微禾区块狗”抢单互助资金盘目前已经结案!

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2019年夏天,平阳人xx通过各种方式向身边的熟人推荐他运营的一个名为“微禾区块狗”的投资类APP,经营“虚拟犬”交易,并承诺该项目稳赚不赔。其实就是当时的“华登区块狗”仿盘。xx介绍,投资者可通过登录APP平台,了解“虚拟犬”的名称、价值、领养时间、领养天数、智能收益等信息,购买相应的“虚拟犬”进行领养,领养期间,投资者所购犬类会自行增值,到期后还可将其出售赚取差价,稳赚不赔。结果到最后投资者投入的资金无法收回崩盘了。

%title插图%num(网络图片)
随后大量受害者报警,xx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2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0日被逮捕。羁押于平阳县看守所。平阳县人民检察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xx提起了公诉。经查,xx利用网络平台向社会不特定群体吸收资金共计人民币120余万元。

历时一年,2020年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件,xx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xx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与大部分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谅解,并足额退赔其余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自愿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依法和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判决如下:
xx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本案中,xx利用投资者追随“区块链”的热情,打着“区块链概念”,通过公开宣传,以稳定收益为诱饵,吸引公众投入资金,不断扩充自己的资金池,但“虚拟犬”并非区块链,该项目也绝非“稳赚不赔”,本质上这只是一场“击鼓传花”的游戏,最终亏的还是投资者。

昊天发这个文章的主要意义,是希望大家反思一下为什么一样的模式别的资金盘受害者可以拿回血汗钱,而你不能。

提醒,天上不会掉馅饼,大家要擦亮眼睛,不要相信天花乱坠的承诺,不要盲目跟风,主动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 谨防上当受骗。[声明:此文部分内容来源于平阳县人民检察院等。转载此文是为了避免更多的群众上当受骗。若有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联系我们,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