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说有人在收购银行卡
一张几百甚至上千?
那么办几张新卡
连同闲置的银行卡一起卖掉
不就轻松入账上千元了?
等等!
这真是好事儿吗?
2020年8月,白某在网吧认识了外号叫老王的男子,老王告诉白某自己是从事买卖银行卡生意的,并问白某要不要一起做。白某虽然知道老王买卖的银行卡会被用于网络赌博、电信诈骗等犯罪活动,但是想着可以借此赚钱,还是答应了。白某先是自己办理了三张银行卡,并以每张500元的价格卖给了老王,后来便跟着老王干起了买卖银行卡的生意。
到了10月份,老王又联系了徐某。徐某跟白某的情况相似,虽然明知银行卡会被犯罪分子用来进行犯罪活动,但是为了赚钱,还是决定将其所有的两张银行卡卖给老王。白某先是帮助徐某至银行柜台办理了银行卡预留手机号码的变更,然后给了徐某1000元,便取走了徐某的银行卡。经公安机关侦查,这两张银行卡后被他人用于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支付结算金额达34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白某、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账户,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依法判处白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依法判处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根据我国《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规定,银行卡及其账户只限经发卡银行批准的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和转借。我国银行卡发行采取实名制,买卖的银行卡如果被用于洗钱、诈骗、逃税、贿赂等非法活动,既扰乱正常的社会秩序,也将给银行卡实名人带来巨大的法律风险,甚至承担刑事责任。
违法出售的银行卡出现逾期还款等信用问题,最终都会追溯到核心账户,导致银行卡实名人信用受损,甚至承担连带责任;同时银行卡内存储了大量个人信息,一旦泄露,存在个人信息被不法分子利用、甚至导致个人资金损失的风险。
对方没有告诉我银行卡卖出去做什么用了,我也构成犯罪吗?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以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前提。也就是说,即使向你收购银行卡的人没有明确告诉你要用银行卡做什么,但是如果你具有《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也推定你主观明知。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大家一定要
保管好自己的银行卡
出售银行卡,后患无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