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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2月20日,梅州市大埔县人民法院对一起现金买卖虚拟货币案作出宣判,以非法经营罪,判处主犯陈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判处从犯李某毅有期徒刑六个月十天,并处罚金1000元;依法没收赃款5101770元,上缴国库。

据悉,2021年11月,陈某做起现金买卖虚拟货币的业务,其向认识的币圈散户收购USDT(泰达币,虚拟货币交易平台的中间币,与美元汇率为1:1)(以下简称:U币),再倒卖给收购方,从中赚取差价。每次交易的牌价由收购方定价,收购方对比1个U币的价钱和其他虚拟币种当天牌价,计算出有赚的牌价。因每次交易都涉及到大量的现金,陈某怕被人抢劫,便雇请李某毅以保镖身份护送与散户交易的现金。
2022年2月21日,在广东省中山市民众高速路口,陈某、李某毅再次与收购方在虚拟货币交易平台上进行U币交易,双方按当天人民币与美元的汇率进行现金兑换约81.4万个U币,共计人民币5101770元。2月22日8时许,陈某、李某毅租车返回福建省福州市,在途经梅州市大埔西河检查站时被公安机关人赃俱获,并当场扣押现金人民币510177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陈某、李某毅利用买卖虚拟货币的形式变相买卖外汇,情节严重,业已构成非法经营罪。陈某系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鉴于两名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认罪认罚,依法均可给予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买卖虚拟虚拟货币的行为,究竟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其实是个老生常谈的问题,已经有很多专家学者和律师对此进行了深入分析,大家普遍认为,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前置法依据不足。
1.何为非法经营罪中的“违反国家规定”?
关于这个问题,相关司法解释有明确说明,并不存在任何“模糊地带”,“违反国家规定”是非法经营罪的入罪前提,换言之,没有违反国家规定,就一定不构成非法经营罪。至今也没有看到任何一起买卖虚拟数字货币案件被认为“违反国家规定”的最高法批复。
2.买卖虚拟数字货币是否等同于买卖外汇?
被告人交易的是虚拟数字货币,是Tether公司推出的基于稳定价值货币美元(USD)的代币Tether USD。Tether公司,无论如何也不能称为货币行政当局,而usdt,无论如何也不能称为外币。目前,对于虚拟数字货币案件的处理,很大程度上法律支撑是924通知,即《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里面不是黑纸白字清清楚楚写着“比特币、以太币、泰达币等虚拟货币具有非货币当局发行、使用加密技术及分布式账户或类似技术、以数字化形式存在等主要特点,不具有法偿性,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写到此处,苦笑一声,难道说的不够清楚吗?
3.是否属于买卖外汇应当由谁认定?
针对是否属于外汇,是否属于买卖外汇,侦查机关会给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函,国家外汇管理局亦会复函,具体到本案,应当由国家外汇管理局梅州市支局复函认定。很难相信,国家外汇管理局会认为买卖虚拟数字货币是买卖外汇行为。这就是为什么很多交易所为什么刑拘的时候涉嫌非法经营,但法院最终是判不下来的,究其原因,就是证监会和外汇管理局无法出具交易所经营的是“证券、合约、期货”的认定。

刑法是国家重器,不可随意使用。本案中,没有体现出双方的usdt和现金本身存在问题,在这种情况下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不符合罪刑法定的基本要求,如果认为陈某和李某的行为仍应加以处罚,不妨考虑行政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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