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瀚奇科技二审结果:“受托人”退回委托投资款!公司和上市现状如何?

2021年9月3日,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s://wenshu.court.gov.cn/)公开一份《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其中涉及一起恒发瑞德股权投资合同的民事案件。(注:恒发瑞德为瀚奇科技之前的关联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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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中的二审上诉人(即一审被告)曾某为受托人(推荐人),被上诉人(即一审原告)袁某为“委托投资人”。

根据该判决书,2017年9月6日、10月9日甲方曾某(受托人)与乙方袁某(委托人)签订四份《委托投资协议》,共计10万元,委托期限均为24个月。委托资金主要用于恒发瑞德物联(天津)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上市项目。

袁某就履行上述协议于2017年8月27日至28日、10月19日陆续向曾某交付款项合计10万元。后曾某未给付袁某投资收益,也未返还投资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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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是,委托投资人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返回已到期的投资款项。

在之前的一审庭审中,曾某提供了转账记录(备注:曾某百万资产包)和一份起诉书。

张某华、刘某刚等十余人因涉嫌通过成立中鼎恒发物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瀚奇科技(唐山)有限公司、奇美多唐山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进行传销活动被奈曼旗人民检察院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提起公诉,该案尚在审判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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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袁某为委托曾某投资恒发瑞德物联(天津)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上市项目,向曾某交付投资款项合计100000元,双方构成委托合同法律关系,双方签订的四份委托投资协议,意思表示真实,应为有效。

按照协议约定,曾某受托事项为投资恒发瑞德物联(天津)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上市项目,委托期限2年,现委托期限已届满,恒发瑞德物联(天津)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至今仍属有限责任性质公司,并无股份上市项目,曾某无权继续占有委托款项,理应全部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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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判决结果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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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某向法院提起上诉,其中提及:

“香港联交所的两份公告,拟证明恒发瑞德物联(天津)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2018年2月22日在香港联交所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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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袁某提出如下回复:

照片显示内容没有证明恒发瑞德物联(天津)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香港上市的字样,公告内容主要是在介绍股东、董事的身份情况,与其证明事项完全不符;公告与曾某一审自认上市项目在德国上市相矛盾,与袁某无关;恒发瑞德物联(天津)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工商信息仍是有限公司,如上市则应为股份有限公司,故证明该公告没有证明力;如“恒发瑞德物联(天津)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上市项目”已成功,则曾某应将袁某投资款及收益予以支付,但至今袁某未获得任何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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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法院认定:

本院认为,曾某提交的上述证明、公告、证人证言,均不属于直接证明其待证事实的直接证据,亦不能证明待证事实,本院依法不予采信。

经审查,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袁某委托曾某投资公司上市项目,向曾某交付投资款100000元,一审法院认定双方构成委托合同关系,并无不当。曾某主张一审法院认定双方构成委托合同关系属于认定事实错误,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按照案涉协议约定,委托期限2年,现委托期限已经届满,恒发瑞德物联(天津)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性质仍为有限责任公司,且并无股份上市项目,一审法院认为曾某无权继续占有委托款项,应全部返还,并无不当。

曾某主张其代表恒发瑞德物联(天津)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收取投资款,其不应返还投资款。案涉协议的甲乙双方为曾某、袁某,并非恒发瑞德物联(天津)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曾某主张其代表恒发瑞德物联(天津)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收取投资款,但从曾某提交的银行交易记录显示来看,其是以自己个人名义向恒发瑞德物联(天津)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转账,从其转账备注内容“曾某百万资产包”“投资”,也无法看出与袁某之间的关系。曾某主张其收款行为及法律后果应由恒发瑞德物联(天津)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承担,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曾某系本案被告,其无权主张追加恒发瑞德物联(天津)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为本案被告,其申请追加恒发瑞德物联(天津)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为本案第三人,亦无据予以支持。

曾某主张一审法院程序违法。曾某所述的“证人证言”“委托投资协议的签订过程”并非其在一审庭审中提交的证据,曾某以一审法院未组织庭审或书面质证、未对证据效力及是否采信予以评判为由,主张程序违法,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二审裁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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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我们来看看类似的“委托投资协议”(来自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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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读者中,是否也有人持有这样一份东东?

后记:现状简述 

 

从2017年到2020年,成立了一系列公司(从中鼎恒发、中鼎力神、恒发瑞德、恒发盛源、百淘电子、御民堂、裕民堂、瀚奇科技等),换了一系列网站和平台(8D56、百淘商城、奇美多、某大宗商品交易中心等),进行量子能量宝、玉足液、眼贴产品等宣传和销售,进行所谓“新零售”等活动。

目前情况如下:

(一)众多公司注销

2017-2018年成立的多家公司,已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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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涉嫌传销被多次查处

2018年4月,山东蒙阴县查处中鼎恒发物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天津)组织策划网络传销玉足液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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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1月29日,河北省政府新闻办召开河北省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和公平竞争审查新闻发布会。公布了10例河北省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和打击传销典型案例,瀚奇科技名列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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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he.people.com.cn/n2/2020/1119/c192235-3442629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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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4月16日,内蒙古通辽奈曼旗有关部门以涉嫌“组织和领导传销活动罪”对相关人员进行控制,之后批捕并起诉。据悉,2021年2月已一审宣判,刑期不详。

此外,2020年5月9日,河北省市监局公布2020年第一批典型虚假违法广告案例,瀚奇科技的“今明今亮眼贴”名列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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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上市情况

从2017年起,就以上市作为宣传:

(一)香港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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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所谓的上市,只是收购了香港创业板(不是主板)ECI Tech(HK08013,目前股价0.55港元)的20%股份而已,几年过去了,至今仍未实现控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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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不能据此自称“香港上市公司”进行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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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的公告,就是下面的20%股份转让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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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8月28日,ECI Tech发布公告:杨某已离任董事一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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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当时运作香港上市的周某磊后来因他案获刑三年半。

 

(二)德国上市

2019年底,曾宣传德国法兰克福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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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上,只是地方性的慕尼黑交易所,并非国际知名的德国法兰克福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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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看交易量就知道了,每个月的总交易量一般只有1-2千欧元左右,大多数的日交易量为零(来源:英为财经https://cn.investing.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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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9月,没有发生一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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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交易量来看,还比不上美国OTC市场的粉单。

四、“神奇”产品

至于那些神奇产品,比如“能量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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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曾写过一篇《高德和能量板(能量宝):口袋里的医生?还是骗局?》,就不再多写了!

呵呵。

 

部分资料来源:

裁判文书网(https://wenshu.court.gov.cn/

本篇文章来源于微信公众号: 谎言终点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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