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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0阳光工程老总揭秘: 10名“1040阳光工程”传销老总、骨干分别在四地被公诉

1040阳光工程老总揭秘: 被公诉了!

反传销网5月23日发布:异地传销为达到洗脑的目的,往往会把新人骗到一个陌生的环境,经过五到七天的洗脑,对于没接触过传销的人而言,很容易被洗脑成功,从而加入其中。传销组织还会教他们如何骗家人、朋友、网友,进而从一名被骗者转变为一名“合格”的骗子。
南派传销有很多名称:如1040阳光工程、1040工程、西部大开发、资本运作、自愿连锁经营业、消费投资等等旗号。虽然打着不同的旗号,在不同地方参与,但本质都是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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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张某某、刘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提起公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张某某、刘某某经他人发展到郑州市郑东新区祭城社区参与刘某某(已判决)组织、领导的“1040阳光工程”传销活动组织。该组织人员向他人谎称“1040阳光工程”系国家支持的资本运作项目,只要参与人员每人投入3800元(1份),最多投入69800元(21份),即可成为该组织成员,然后再往下发展三条线继续组织他人加入,便逐级分别能够成为业务员、组长、主任、经理、老总等级别,并通过发展下线获取相应提成以及级别晋升,两到三年就能赚到1040万元巨款,从而引诱他人不断加入该传销组织。后张某某因在该组织中发展人数不断增多,便从刘某某体系中相对独立发展。
经审查,张某某在“1040阳光工程”传销组织中发展人员217人,层级超过三级。刘某某在该组织中发展人员为141人,人员层级超过三级。
被告人张某某于2020年10月9日主动投案;被告人刘某某于2019年12月29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张某某伙同他人组织、领导以参加虚构的项目为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贺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提起公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2年以来,被告人贺某某(已判决)伙同他人以投资、做生意等为借口,诱骗他人加入名为 “1040工程”的传销组织,要求其缴纳500元“精品费”、3300元(1份)至69800元(21份)不等的“门槛费”,以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加入,骗取财物以获取非法利益。该传销组织在成都市新都区新都街道“橄榄郡” 、“邑品天都” 、“北城一号”、“旺府豪庭”等居民小区建立多个传销窝点,用于传销人员的居住和宣传、发展下线等活动。
被告人罗某甲2017年初加入该传销组织,并先后担任“自配”、“大总管”等职能窗口。2018年12月,罗某甲成为该传销组织的“直总”,在该传销组织中承担管理、协调等职责。经查明,该传销组织共有20余层级,涉案人员上千人。
2021年1月2日13时许,民警在四川省巴塘县海子山检查站挡获罗某甲。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罗某甲伙同他人实施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参与人员累计达120人以上,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徐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提起公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11月,被告人徐某某在传销人员张某某(另案处理)等人的邀约下,在南宁市某出租屋申购加入了名为“资本运作”的传销组织。
该传销组织通过鼓吹“资本运作”是国家暗中扶持的行业,加入该行业可以获得巨额回报,邀请亲戚、朋友到南宁市考察投资项目,诱使他人交纳申购款购买虚拟份额加入传销组织,从而形成上下线传销网络层级关系。该传销组织以申购份额的形式,要求参加者交纳3300元(人民币,下同)至69800元不等的费用获得加入资格,即加入者至少申购1份份额,第一份份额为3800元,第二份起均为3300元,每个身份证最多可以申购21份。
被告人徐某某加入该传销组织后直接和间接发展发展了刘某某、徐某甲、徐某乙、蓝某某、徐某丙、刘某甲、张某甲等下线人员。2019年5月1日,被告人徐某某根据该传销组织“五级三晋制”的计算方式达到老总级别,并履行了老总的职责,起到组织、领导的重要作用。
2020年10月16日,被告人徐某某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其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詹某某、林某某、姜某甲、姜某乙、章某某、李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提起公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以来,范某某、王某某(另案处理,已判刑)等人先后在南京市浦口区、江宁区、栖霞区以“自愿连锁经营业”、“资本运作”、“1040阳光工程”等名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该组织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的方式购买份额,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形成层级。
该组织内部实行“五级三晋制”,按照累计份额分为业务员、组长、主任、经理、老总,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
截至2020年5月,该组织形成了丁某某团队、杨某某团队、汤某某团队、姚某某团队、甘某某团队、曹某某团队,该六个团队之间相互交叉管理、各团队成员相互拜访、交流走动,共同组成一个传销体系,累计发展传销人员达90余人,且层级在三级以上。
被告人詹某某自2019年9月底至12月底期间,担任王某某团队的正配,在任职期间负责配合能力总管向刚加入的新人授课,传授相关基础知识;自2020年4月底至5月12日期间,担任王某某团队的能力总管,负责安排各类培训,以及组织正班、副班培训,以提升团队成员的“连锁经营”业务能力;
被告人林某某在2020年1月至5月12日期间,担任王某某团队的副配,在任职期间配合能力总管发展下线,培养团队成员发展下线的能力;被告人姜某乙自2019年12月至2020年3月期间,担任丁某某团队的经管晨会,在任职期间负责掌握发展动态,开办该传销体系成员经管晨会、监督会议质量等;
被告人姜某甲自2020年4月至2020年5月12日期间,担任丁某某团队的经管晨会,在任职期间负责掌握发展动态,开办该传销体系成员经管晨会,监督会议质量等;被告人章某某自2020年4月至5月12日期间,担任丁某某团队的自律配合,在任职期限间负责协助自律总管对该传销团队内成员的纪律和作息情况进行检查,维护传销团队的纪律;被告人李某某自2020年4月至5月12日期间,担任丁某某团队的副配,在任职期间配合能力总管发展下线,培养团队成员发展下线的能力。
2020年5月12日,被告人章某某、姜某甲、李某某、姜某乙、詹某某、林某某被民警抓获。归案后,各被告人均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詹某某、林某某、姜某甲、姜某乙、章某某、李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文章来源:李旭反传销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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