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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曝光】(NIMI)日弥微商连载一:百万货款走私户 品牌创始地成谜

近日,有网友向清扬君爆料,称“微商品牌日弥(NIMI)好夸张,几百万的货款直接走私户。”

 

 

据了解,日弥品牌是由宁波日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弥微商”)运营的。企查查显示:日弥微商,成立于2017年1月5日,注册资本300万,实缴资本为0,法定代表人胡嘉君。该公司为胡冬娜独资持有,胡冬娜于2020年4月29日卸任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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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网友提供的图片可以看到,2020年7月13日,有人给何玉珍的个人银行账户转账50万,摘要备注为:升级日弥百万董事;2020年7月15日,有人直接通过工商银行向胡冬娜个人账户转账105万,成为了百万董事;日弥CEO米娜朋友圈信息显示,日弥微商仅董事就有30多位。

 

这么多百万董事有多少巨款是直接转入个人账户的清扬君不得而知,但货款不转入日弥微商公司账户,而是直接转入实控人及其他私人账户,是否涉嫌偷税逃税?

 

一般来讲,年销售额达到500万(含500万)的属于一般纳税人。日弥微商的税率应该是13%,即便按照小规模纳税人4%的税率来算,如果都转私账而不报税的话,大家可以估算一下日弥微商的营收规模和偷税逃税的金额。

 

在此,清扬君希望宁波市税务机关能够引起重视,虽然税务总局近日公布《关于优化税务执法方式严禁征收“过头税费”的通知》,但起码这两单可是近日所为,另外税务机关也有加强企业税务监督的责任,避免给国家税收管理造成较大损失。

 

令清扬君好奇的是,日弥微商到底有什么魔力,能让众多微商从业者不惜豪掷百万也要加入董事阵营?

 

在调查过程中,清扬君了解到,日弥微商之所以如此火爆,可能是因为其宣传的品牌背景、产品功效和代理模式。

 

不过,随着对相关材料的梳理,清扬君却发现,日弥微商火爆的背后却充斥着“谎言”和“欺骗”。本篇我们先从日弥微商的产品品牌背景说起。

 

据日弥微商注册的微信公众号“日弥nimi服务中心”介绍:日弥NIMI始创于日本。经过超过5年的市场沉淀,服务超过百万消费者, 和全世界的优秀科研机构合作开发,探索真正对于消费者有效健康的营养补充产品。

日弥NIMI秉持“全球优选,天然纯粹,健康与美,治愈未来”的理念,对健康营养补充产品品质坚持执着的匠心态度,在全球范围内甄选顶级食材,与全球顶尖的研发和生产团队合作。开发出符合世界顶级食品要求标准且人人都消费得起且真正对健康有益的产品。

 

日弥NIMI是日弥生物科技(日本)有限公司旗下品牌。

 

由此看来,日弥品牌应该是日本品牌背景。但清扬君却从另外一些材料里发现了新的说法,也让日弥的日本品牌背景变得扑朔迷离起来。

 

2018年10月16日,名为“日弥胶原蛋白”的微信公众号发布文章《关于日弥NIMI品牌背景》,文中提到“日弥NIMI始创于西班牙”、“日弥NIMI是日弥生物科技(西班牙)有限公司旗下品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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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觅职人才网上,经认证过的日弥微商发布的招聘信息显示:“日弥NIMI的品牌始创于西班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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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为“巧合”的是,提到“日弥NIMI始创于西班牙”的那篇文章,与微信公众号“日弥nimi服务中心”所介绍“日弥NIMI始创于日本”的文章,除了把西班牙改成了日本,其它宣传内容并无差别。

 

为什么日弥品牌像找不着家的孩子一样,连始创地都分不清了,一会是西班牙的一会是日本的?是日弥微商自己傻傻分不清楚,还是根据经营需要而随意改变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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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扬君通过查询日本知识产权局官网,发现“日弥nimicollagen”商标是由日本日弥生物科技株式会社(香港)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6日申请的,“日弥NMI”商标(化妆品等类别)是由盛森许日株式会社于2018年9月19日申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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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日弥生物科技株式会社(香港)有限公司虽然带着日本字号,但却是私人注册的香港公司,而该公司的注册时间为2015年9月2日。

 

那么,为啥一个香港公司注册成立不到一个月,就火急火燎跑到日本注册一个商标呢?这很值得推敲。

 

其次,日本日弥生物科技株式会社(香港)有限公司的实控人是谁,我们不清楚。但就是这样先在香港注册公司,紧接着在日本申请商标,然后一个所谓的日本品牌就这样成立了。随后再找一个代工厂贴上自己的商标,于是一系列全新的“日本进口品”便可以回国销售了。

 

但不论怎样,日弥品牌所宣传的创始地有西班牙,也有日本,其中必有一个是虚假宣传。

 

另外,日弥品牌宣称“在全球范围内甄选顶级食材,与全球顶尖的研发和生产团队合作。开发出符合世界顶级食品要求标准且人人都消费得起且真正对健康有益的产品”,而“顶级食材”、“全球顶尖的研发和生产团队”、“符合世界顶级食品要求”等也涉嫌虚假夸大宣传。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明确规定 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第九条第三款规定 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接下来的文章,清扬君带大家了解一下日弥微商的产品及“疯狂”的代理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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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清扬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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