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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乐在司法解释当中到底是不是传销?

这篇文章我没有收钱哈,只是给大家聊一聊秘乐到底出了什么事,金仁辉犯了什么罪。

各位各抒己见,不要喷,反正你也喷不过我,没必要自讨没趣。

金仁辉等人现在被羁押在西湖区看守所,还有2天就半年了,现在是检察院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阶段,相当于还有些证据和事实是不清楚的。

经过半年,还没有拿到起诉书,今天外卖单纯从秘乐的制度来看,是不是涉及传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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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组织,其组织内部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应当对组织者、领导者追究刑事责任。

蓝色的就是组织领导传销罪的构成要件,缺一不可,那么问题就来了,秘乐到底有没有构成这几类?

我们来深度解剖一下:

秘乐有没有要求会员缴纳费用?

好像真的没有,免费注册,唯一的漏洞就是后期收的100秘宝,价值10元,但是这是积分。

如果这里定义为购买服务,漏洞就在这里,看金仁辉的口供怎么做了,如果是我赠送给你的积分,你用来消耗,那是没有问题的。

有没有层级?

直推奖励0.5个豆一个月,这就是第一层。

而第二层是没有奖励的,只是奖励活跃度,这个就又争议了,这个活跃度是没办法直接换成现金或者代币的。

只能用来上级别,上了级别分红就多一点,这也算是收益和计酬返利。

但是检察院要明白研究清楚这个制度,还是有一点复杂的。

“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

注意这个并字,前面的加入资格,并且要拥有一定层级,才能构成违法要件,缺一不可,所以,这就是检察院为什么迟迟不起诉秘乐、金仁辉的原因,根据我们的司法系统,是重口供轻证据,所有的一切都要等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

所以你们别想等着开庭的时候像电视剧里面演的一样,律师口若悬河,舌战群儒,真实的开庭会是金仁辉最多说几句,没问题,明白了,我认罪,对不起大家。

就这么简单。

但是刺客个人倾向于金仁辉是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毕竟,收了那么多合伙人的钱。

但是司法解释中又存在这样一个情况:同时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和集资诈骗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所以,秘乐到底是什么情况,还需要法院判决下来后才能定性,估计会在2022年中,这就是为什么某呱呱的人员继续猖狂的原因。

但是只要秘乐判决下来,还有一条法律法规:

《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组织者、领导者形式上脱离原传销组织后,继续从原传销组织获取报酬或者返利的,原传销组织在其脱离后发展人员的层级数和人数,应当计算为其发展的层级数和人数。”

脱离了原来的传销组织,继续获利,也要处罚,这一点完全适合如意他们,和某呱呱公司。

秘乐最后会抓什么人呢?

(一)在传销活动中起发起、策划、操纵作用的人员;

(二)在传销活动中承担管理、协调等职责的人员;

(三)在传销活动中承担宣传、培训等职责的人员;

(四)其他对传销活动的实施、传销组织的建立、扩大等起关键作用的人员。

员工没事没事,因为以单位名义实施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的,对于受单位指派,仅从事劳务性工作的人员,一般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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