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金盘骗局曝光!
网络套路揭秘!

操盘资金盘触犯法律吗? 操盘币圈诈骗资金盘,三年起步!

操盘资金盘触犯法律吗?
这个回答是肯定的, 资金盘是资金诈骗, 还是传销骗局,也有可能是非法集资.
这三项都违法了哦.
所以, 你说操盘资金盘是不是触犯法律?

最近又到了农耕的时节,所以最近稍微偷懒一下。

今天要来讲一个名叫UPM的项目,2018年,张某某、江某赴深圳考察互联网项目时,发现别人自己操做资金盘,非常赚钱,二人便商量着做一个软件,自己操盘赚钱。2018年12月份,该二人找到河南图城网络科技公司的王某,要求做一个功能类似Vpay(微派资金盘)的手机APP,包含手机APP制作及修改、服务器架设租赁等内容,二人并要求将手机APP名字定为“UPM”。2018年12月26日,王某将制作好的“UPM”手机APP发给被告人江某,江某根据手机APP制作进度,分四次向王某打款共计20100元。UPM手机APP制作完成后,被告人张某某将此软件后台交由被告人江某和被告人江某某管理,并每周分别给二人200元作为管理工资。UPM手机APP制作完成后,为尽快开拓市场,发展会员加入进行牟利,张某某、江某在洛阳市涧西区租赁一间“工作室”,作为该项目推广会员场所,张某某、江某使用江某某的手机号码在UPM手机APP上注册公账号,并制作了UPM白皮书等宣传资料。

张某某、江某为发展大量会员加入UPM项目,张某某将该项目介绍给以前共同做明日众购(资金盘)的崔某某和康某某,许诺其买卖余额可赚取10%差价,发展会员可获得1%动态奖励,鼓励其大量发展下线会员。被告人崔某某为利用该项目牟利,于2019年初与栾川人邢某某联系后,张某某、江某、崔某某、康某某四人将UPM项目推广至栾川县,张某某出资5000元在县城内租赁一间“工作室”,用于发展栾川会员的场所。该四人为发展会员,多次到栾川讲课,期间康某某因没有推荐大量会员加入,惹张某某不满,遂退出UPM项目推广。

张某某、江某、崔某某宣称该项目是韩国发行的UPM币,是区块链数字虚拟货币,该项目发布有《白皮书》等资料,最终UPM币可以上市到交易所进行交易,隐瞒所谓UPM项目实际是模仿其它资金盘项目、软件是按自己想法找人制作、UPM币无任何实际价值、UPM项目无任何实体产业做支撑的真相,在栾川会员中开展虚假宣传,为吸收会员加入UPM项目,三人分工明确,张某某出资出车负责三人推广市场开支,江某负责宣讲UPM项目模式、软件操作,崔某某负责与会员拉家常骗取信任,自2019年3月至2019年7月,该三人在栾川共发展会员100余人。

张某某、江某、崔某某三人为牟利,以UPM软件为诈骗工具,隐瞒真相作虚假宣传,骗取会员信任,最终达到非法占有会员钱财的目的。张某某、江某、崔某某宣称UPM会员投入的资金在UPM软件中可以放大5倍,谎称UPM是国家合法项目,已与中石油、中石化、三大电信运营商等国企合作,UPM软件中的余额可以提现,也可以在线上线下进行消费,充值手机卡、加油卡等,实际上会员充值的加油卡、话费等,均是张某某、江某指使被告人江某某在支付宝等平台充值完成,UPM软件并没有任何金融支付资质,同时宣称会员投入资金在软件中放大5倍后,每天以2‰比例释放成余额,利用会员急于回本和贪图快速获得高额回报的心理,鼓励会员通过配单交易加速积分释放,会员每成功完成一笔交易配单,便可释放交易配单金额15%的积分到余额账户,张某某等三人也可获得会员配单交易金额的1%作为动态奖励,张某某、江某、崔某某三人以此来引诱会员参与配单交易,鼓励会员多配单交易、配大单交易,隐瞒UPM项目无实体产业项目支撑,完全依靠大量发展下线会员,诱导会员投入资金来维持运转,一旦不能大量发展新会员,则老会员们账户中的余额将无人购买、不能提现、会员们配单交易的资金也不能按期返回的风险。

2019年3月底至4月初,因无法联系到王某,张某某、江某担心该软件关闭后,无法向其发展的众多会员们交代,遂出资47600元联系洛枫软件开发公司帮其复制UPM软件,并制作了一个新加坡B网软件。张某某、江某等通过给会员发送下载链接,将会员手机中的UPM软件替换为新复制的UPM软件,并将会员数据导入新服务器,随后,江某将这两款软件的后台操作方法教给江某某,并由江某某继续操控后台。2019年7月初,张某某、江某发现无大量新会员加入,老会员在不断消费、提现,骗局难以维持下去,便于7月4日关闭配单交易模块,给会员造成严重财产损失。

为安抚会员,张某某、江某将会员UPM账户中的余额、UPM币等数据迁移到新加坡B网软件,谎称UPM币已在新加坡B网交易所上市,会员可在该交易所将UPM币卖出后提现,实际该新加坡B网软件由张某某、江某控制,会员的资金在该软件上只是一堆数字,张某某、江某通过指示江某某将UPM币值拉高再降低的手法,给会员造成自己的资金只是被交易所套牢的假象,以期继续维持骗局。

人民法院建议以涉嫌诈骗罪判处张某某五至七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以涉嫌诈骗罪判处江某四至六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以涉嫌诈骗罪判处崔某某三至五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以涉嫌诈骗罪判处江某某三至四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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