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金盘骗局曝光!
网络套路揭秘!

组织、领导传销罪:发展下线30人,传销金额902万,判几年?

本文涉及问题:
1、什么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2、北京刑事辩护律师刘高锋:多方面区分传销活动犯罪与诈骗犯罪
3、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主体认定
3、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中的引诱和诈骗罪中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有哪些区别?
4、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中的涉案金额如何确定?
5、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中的主犯、从犯如何确定?
6、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中,如果发起人还没有定罪,影响其下线定罪吗?
7、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量刑标准?
孙运霞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二审刑事判决书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原公诉机关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孙运霞,女,山东省海阳市,汉族,中专文化,案发前系北京某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山东省莱阳市;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7年11月21日被羁押,同年12月27日被逮捕;
案件情况:
2014年8月至2016年3月,湖南某茶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通过建立网络服务平台,利用互联网等途径宣传公司实行“快乐消费、互助双赢”的奖励和运营模式,要求参加者以注册会员消费茶叶产品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之后自我消费或销售达到一定销售额则有权参与公司销售总额的利益分配,按照“茶客、茶商、中级茶商、高级茶商、代理商、县级代理、市级代理、省级代理、名誉董事、董事”组成层级,每层级人员每周获得公司不同比例的销售返利、销售提成和公司分红,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进行传销活动。
自2014年9月起,被告人孙运霞经徐某(另案处理)介绍注册成为某公司会员,会员编号为822898。后孙运霞将自己开办的黑茶店注册成为某公司营销网点,开展传销活动。孙运霞宣称某公司的黑茶是国家扶持项目,并以投资高额返利为诱饵,吸引杜某1等人投资黑茶并发展下线。孙运霞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人员达30人以上且层级在3级以上,直接或间接收取参与传销人员缴纳的传销资金数额累计达人民币902万余元。截止案发,孙运霞在某公司的会员等级为荣誉董事,获得返利奖金累计人民币176.6161万元。
一审判决:
一、被告人孙运霞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二、继续追缴被告人孙运霞犯罪所得人民币176,6161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上诉:
孙运霞的上诉理由为:
1、姜某并非其下线,不应将姜某以及姜某发展下线缴纳的钱款计入其犯罪数额;其未将某公司奖励其的积分全部提现,不应根据积分数额认定其犯罪所得金额;
2、称其不是传销活动的组织者或领导者,不符合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主体要件;
3、孙运霞的上级黄某1等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尚未判决,不宜过早对孙运霞的行为作出有罪认定,故建议二审宣告孙运霞无罪或对本案中止审理。
4、孙运霞为冲业绩以本人或其母亲的名义在赵某2名下投入的钱款,同样应从孙运霞的犯罪数额中扣除;
总之,孙运霞在共同犯罪中起帮助作用,应认定系从犯,故建议二审重新核定孙运霞的犯罪数额,认定其具有从犯情节,改判其较轻刑罚。
1、孙运霞是主犯还是从犯?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对传销活动的实施、传销组织的建立、扩大等起关键作用的人员”,可以认定为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在本案中,孙运霞成为某公司会员后,积极发展下线,对某公司在北京地区建立传销组织、扩大传销参与人员起到关键作用,属于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孙运霞发展下线的人数及其在传销组织中所处层级,已符合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定罪标准,
2、组织领导传销罪中,发起人还没有定罪,下线能定罪吗?
黄某1等人被另案处理,并不影响审判机关根据孙运霞的犯罪行为对其按照该罪定罪惩处。
3、组织领导传销罪的量刑标准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行为人所在层级、发展下线人数、收取下线缴纳资金的数额,是量刑的重要考量因素。本案中孙运霞在案发前会员层级已至荣誉董事,发展下线超过30人,直接或间接收取下线缴纳的资金高达902万余元,其行为已达到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情节严重的标准,应在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幅度内量刑。鉴于孙运霞到案后能如实供述部分犯罪事实,当庭表示认罪,一审法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后,对其量刑适当。
4、关于孙运霞所收取下线缴纳资金的数额,及量刑金额
(1)经查公司会员安置网络图载明姜某系孙运霞发展的下线,姜某指证其通过孙运霞介绍加入到传销活动之中,孙运霞会员层级上升至荣誉董事与姜某的业绩密切相关,在案证据足以认定姜某系孙运霞的下线,姜某以及姜某发展下线缴纳的资金均应计入孙运霞的犯罪数额。
(2)原判未将赵某2收取的款项计入孙运霞的犯罪数额,即便孙运霞以本人或其母亲的名义通过赵某2在某公司进行过投资,该部分款项也不存在从孙运霞的犯罪数额中扣除的问题。
故是孙运霞直接或间接收取下线缴纳的资金,902万余元。
5、孙运霞继续追缴的数额:
孙运霞奖金明细载明某公司给孙运霞发放奖励积分的数额,孙运霞需要采用提现等手段将积分转化为钱款,才能最终实际获利,故积分数额不能直接认定为孙运霞的犯罪所得金额,根据孙运霞中国建设银行账户交易明细,仅能认定孙运霞兑现积分获利24.6215万元,并不是176.6161万元。。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孙运霞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根据其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所作的判决,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唯认定孙运霞犯罪所得金额有误,本院依法予以改判。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孙运霞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三、继续追缴上诉人孙运霞犯罪所得人民币二十四万六千二百一十五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专业律师解答:
1、什么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是指以推销商品或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
而且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
2、北京刑事律师刘高锋:应区分传销中的欺骗与诈骗犯罪中的诈骗
3、北京刑事律师刘高锋:一句话区别诈骗与传销
组织领导传销罪、诈骗罪
感恩遇上正在阅读文章的您,
元旦之际,祝您元旦愉快!
在新的一年里家庭和睦,万事如意!
分享是一种美德,感谢分享,感谢点赞!

猜您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