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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心汇组织领导者被警方逮捕

善心汇组织领导者被警方逮捕

被告人钱某某,女,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01251979********,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宜良县,住云南省昆明市宜良县**镇**村,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经宜良县公安局决定,于2017年8月12日被宜良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经本院批准,于2017年9月19日被宜良县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无。
本案由宜良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钱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7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11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17年12月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月2日补查重报; 本院于2018年2月2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3月2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2月30日,被告人钱某某通过微信关注“善心汇”公众号注册成为“善心汇”会员,创建“善心汇”账户。钱某某先后发展了刘某某(另案处理)、官某某、孔某某等人加入“善心汇”,注册成为“善心汇”平台会员。钱某某、刘某某、官某某等人以赠与人、受助人的名义轮流配对进行投资获益,并通过该平台申请推荐人账户发展下线形成层级,在“善心汇”平台进行配对获益。经过钱某某、刘某某、官某某等人直接或者间接的层层发展,该“善心汇”账户已形成三层以上的层级,并按照“善心汇”运作模式投资和发展下线获取收益。为便于对该账户下的会员进行集中通知、宣传、学习培训等,钱某某还建立了“鑫钰阳阳”微信群。
经鉴定:钱某某于2016年12月30日创建“善心汇”账户,该账户在整个会员网络中处于第12层,其下线网络有9层,315个会员账号。该账户共完成7次赠与、累计75000元,6次受助、累计61600元。截止2017年7月24日,已支出善种子63个,剩余善种子0个,已支出善心币251个,剩余善心币5个,已支出善金币3140个,剩余善金币8440个,管理钱包已支出10100元,管理钱包剩余58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前科核查情况说明,抓获经过,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及清单,永州市工商局犯罪线索移送书、行政裁定书、冻结存款通知书,深圳市善心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工商行政申请登记文件及善心汇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变更决定等材料,张某甲等37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立案决定书、拘留证等法律文书,永州市公安局关于张某甲等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证据情况的说明,永州市潇湘公证处公证书,善心汇网站下载的相关材料,成立公司营业执照及昆明善心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章程修改稿;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乙、李某某、孔某某、官某某等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钱某某及另案处理的刘某某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勘验检查工作记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电子卷宗、电子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钱某某组织、领导“善心汇”,以提供互济互助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购买善种子、善心币、排队匹配、布施、赠与、受助方式获得加入“善心汇”会员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善心汇会员)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宜良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永刚
2018年3月16日

附:
1.被告人钱某某现羁押于昆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5册及视听资料、电子数据7盘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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