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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了!涉案127亿的“华林”特大传销案,30名骨干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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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段时间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公示《姜玉兰、孙龙飞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二审刑事裁定书》,不仅驳回二人的上诉请求,并对20位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华林系统领带人做出终审裁定。其中,华林拓荒者系统创始人包东臣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罪被判有期徒刑五年,罚金1500万元。

近日,反传防骗卫士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公示的《苏亚楠、王亚玲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二审刑事裁定书》了解到,同样驳回了上诉请求。11人被判刑并处罚金。

自2002年以来刘德林(另案处理)及其儿子刘玉龙(另案处理)、刘振江(在逃)等人陆续成立了河北华林酸碱平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林公司)、沧州寿源酒店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对外宣称“华林集团”,刘德林为实际控制人,并陆续成立了“美国分公司”“商丘第八总部”等分支机构。

2007年6月12日,以被告人王亚玲的身份注册了华林集团域名系统“hlwell.cn”,并绑定了王亚玲的手机号码和电子邮箱。

2009年王亚玲任华林公司国际部经理,负责该公司国外分公司的注册和人员招聘。

2010年被告人戴长娥任华林公司外事副总,负责处理华林公司在全国各地会员纠纷以及针对华林公司的投诉、报案等事务。

2015年2月5日,华林公司获得商务部颁发的直销企业牌照,允许在河北省石家庄市、保定市内以直销方式销售其自产的包括酸碱平牌嫩白美体护手霜等七种直销化妆产品,并以王亚玲的身份注册了直销培训员。

“华林集团”以销售狻戬平DDS美容养生按摩器及其他商品为名,歪曲国家政策,要求参加者缴纳费用以获得会员资格,并按照缴纳费用的金额设置四个层级,将会员按发展与被发展的顺序依次形成层级,以发展人员的数量设置四种返利模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会员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开展传销活动。

截止2017年4月份“华林集团”共发展参与传销人员370656人,人员层级73层,共收取会员费用12770565757.24元。

王亚玲、戴长娥任职期间“华林集团”收取会员费用共计12686215757.2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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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期间被告人董璐瑶任河北华林酸碱平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华中大区经理,负责“华林集团商丘第八总部”的日常管理、协调对外关系、处理投诉等事务,并利用商丘市国戬服饰有限公司、商丘寿源酒店有限公司的场地组织参与传销人员进行培训,其任职期间“商丘第八总部”共收取会员费用共计310602728.74元。

2018年2月至2019年1月期间被告人苏亚楠任商丘寿源酒店有限公司经理,负责安排商丘第八总部参与传销人员的食宿、组织会场以及对培训会场的巡视工作,其任职期间“商丘第八总部”收取会员费用共计682129173.24元。

2018年3月至2019年1月期间被告人张红仙任河北华林酸碱平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财务经理,负责该公司财务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并传达和落实总部财务部门下达的工作要求,其任职期间“商丘第八总部”收取会员费用共计606395639.24元。

2018年4月至2019年1月期间被告人田青任河北华林酸碱平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外账会计,其按照公司总部要求,负责制作虚假会计账目,向当地税务部门报税,以掩饰商丘第八总部进行传销活动的事实,其任职期间“商丘第八总部”收取会员费用共计523680181.24元。

2017年6月至2019年1月期间被告人张成成任河北华林酸碱平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内账会计,负责制作“商丘第八总部”收取会员费的账目,其任职期间“商丘第八总部”收取会员费用共计867780870.24元。

被告人董玲自2014年7月份开始参与华林公司传销活动,组织人员参与传销培训,积极发展下线会员,并担任传销体系负责人,董玲发展下线会员520人,发展层级17层,上缴会费共计1988.75万元,非法所得1122333.13元。

被告人王桂玲自2016年2月份开始参与华林公司传销活动,组织人员参与传销培训,积极发展下线会员,并担任传销团队负责人,王桂玲发展下线会员87人,发展层级9层,上缴会费共计402.50万元,非法所得109781.80元。

被告人赵艳丽自2015年9月份开始参与华林公司传销活动,组织人员参与传销培训,积极发展下线会员,并担任传销团队负责人,赵艳丽发展下线会员62人,发展层级8层,上缴会费共计197.50万元,非法所得25203.40元。

被告人娄艳华自2015年9月份开始参与华林公司传销活动,组织人员参与传销培训,积极发展下线会员,并担任传销团队负责人,娄艳华发展下线会员56人,发展层级7层,上缴会费共计178.75万元,非法所得116033.60元。

最终依法判决如下:

1、王亚玲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20万元;
2、戴长娥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20万元;
3、董璐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2万元;
4、苏亚楠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5、张红仙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6、田青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7、张成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8、董玲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5万元;
9、王桂玲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3万元;
10、赵艳丽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11、娄艳华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

山东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

12、包东臣被判有期徒刑五年,罚金1500万元;
13、马侠被判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罚金300万元;
14、谢彦人被判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罚金5万元;
15、张秀梅被判有期徒刑四年,罚金300万元;
16、姜延华被判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罚金200万元;
17、王喜玲被判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罚金60万元;
18、姜玉兰被判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罚金200万元;
19、房师红被判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罚金80万元;
20、黄海燕被判有期徒刑三年,罚金40万元;
21、郭燕被判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罚金15万元;
22、尚秀健被判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罚金10万元;
23、闫伟东被判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罚金5万元;
24、马天亮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罚金5万元;
25、孙龙飞被判有期徒刑四年,罚金500万元;
26、周洪侠被判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罚金90万元;
27、陈延霞被判有期徒刑三年,罚金50万元;
28、徐爱锦被判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罚金5万元;
29、于传兵被判有期徒刑二年,罚金5万元;
30、邢淑珍被判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罚金400万元。

据悉,案发后,包东臣、马侠主动退缴违法所得1171万元;姜延华、邢淑珍主动退缴违法所得915万元;孙龙飞、王喜玲、马天亮、闫伟东、郭燕、徐爱锦、王亚玲、戴长娥、董璐瑶、苏亚楠、张红仙、田青、张成成、董玲、王桂玲、赵艳丽、娄艳华分别主动退缴违法所得1221万、194万、15万、25.3万、10万、3万、103万、38.4万、1.1万、5.2万、3.3万、2.4万、4万、42万、11万、2.5万、2万。

各被告人退缴的违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扣押在案的赃款赃物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本案未追回的赃款赃物,依法继续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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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反传防骗卫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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