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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天津权健”传销案 终审裁定三名骨干成员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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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市法院依法对彭某萍、王某梅、杨某钦涉“天津权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案进行宣判,终审裁定驳回彭某萍等人的上诉,维持原判。

 

 

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至2018年12月,被告人彭某萍、王某梅、杨某钦先后加入权健自然医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权健公司),成为会员。

 

 

彭某萍,1976年出生于新余市渝水区。2013年8月,经他人介绍,被告人彭某萍交纳7500元购买权健公司产品,加入权健自然医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成为会员。后在新余及上高等地开展推荐、组织实地考察、指导、培训等活动,以购买7500元权健公司产品作为加入该公司会员的条件,利诱他人继续发展会员骗取钱财。经天津市天宏物证司法鉴定所鉴定,截至2018年12月,被告人彭某萍直接或间接发展权健公司会员1682人,累计获得奖金109万多元。

 

2019年7月13日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告人彭某萍被上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6日,经上高县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上高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羁押于宜春市看守所。

 

上高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彭某萍、王某梅、杨某钦以提供商品服务为名,引诱参加者以购买商品的方式获得会员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以发展会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骗取财物,扰乱了经济社会秩序,三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且属共同犯罪。结合犯罪事实及情节,法院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分别判处三被告人有期徒刑五年零三个月至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相应罚金,追缴违法所得。

 

宣判后,被告人彭某萍、王某梅不服,向市法院提出上诉。市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故依法驳回了被告人彭某萍、王某梅的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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