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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套路揭秘!

以案释法:警惕虚拟货币传销骗局!多名“TRX生态平台”传销头目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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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21年11月23日,区公安局经侦支队向区市场监管局移交网络传销案件线索一件,即江苏省盐城市“930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TRX生态平台”传销案),该案在公安部领导下,已于2020年11月18日被江苏省盐城市警方破获,该传销组织亦被警方摧毁,涉案的传销组织主要领导及骨干成员已被警方收审。
该传销案涉及重庆市行政区域内一级打击对象共6人,包括我区涉案人员段某某,经公安部云端协查系统数据显示以及区公安局的初步调查,段某某在该网络传销中发展下线人员层级超3层,发展团队人数为420人。区公安局经侦支队认为,该犯罪嫌疑人虽达到了刑法规定发展层级超3层、发展人数30人的刑事立案标准,但未达到经区公、检、法讨论确定的发展层级超3层,发展人数为1000人的刑事打击处理的标准,故将该案件线索移交区市场监管局处理。
2022年4月10日,应区市场监管局关于协助查办该传销案件补充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的要求,区公安局经侦支队重新向区市场监管局补充移交了本案的相关证据、案件材料以及《移交证据清单》。2022年4月25日,区市场监管局以当事人涉嫌网络传销为由,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调查与处理】
经调查,2018年8月,湖南邵阳籍犯罪嫌疑人李某某上线“TRX生态平台”,后因更换技术公司,重新制作平台,并于2019年6月1日上线新平台,服务器设在香港阿里云,招募后台工作人员在家办公,运营“TRX生态平台”。“TRX生态平台”以互联网为载体在国内进行传播,该平台对外宣称波场货币通过超级节点分红以及DAPP租金分红等方式,赚取高额静态收益及动态收益。平台要求参加者通过上线推荐后注册会员账号,将火币网等交易所地址上购买的TRX币提币到TRX生态平台,经过投票后才能获得平台收益。会员按照推荐发展的加入顺序组成上下层级关系。
根据投票金额的不同分为黄金、白金、钻石三个会员等级。“TRX生态平台”设置静态收益、动态收益两种方式进行返利,其中动态收益分直推奖、管理奖、领导奖分红三种方式,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数量及充值数量作为返利依据。上述奖励模式均以TRX币的方式进行奖励,且用于奖励的TRX均是会员交纳的TRX币中拿出,平台之外没有任何收益。
2018年10月的一天,当事人段某某在其上线推荐人张某某详细介绍了投资TRX生态平台的具体的盈利分配方式以及投资的具体操作方法后,即用自己的手机和邮箱进行注册,成为“TRX生态平台”会员。当事人一是积极参与该平台的投票(投币)活动,最终成为“钻石节点”会员,平台也按照其返利规定,给予了相应级别的分红(即静态收益);二是在自己的亲戚朋友圈内积极发展下线参与人员,获取平台因当事人发展的下线人数、下线投票数额相联系并计发的直推奖、管理奖、领导奖等动态收益;三是协助平台相关负责人做一些如建立下线微信群、联络平台推广讲课人参会人员参会等管理服务活动。
自2018年10月至2020年11月,当事人因上线张某某的推荐而注册“TRX生态平台”账户成为平台会员,其间,当事人用自己的4个手机号以及2个电子邮箱号码在平台注册账户65个,在平台累计投票金额(TRX)3028600,累计提币(TRX)2772000;当事人直推人员有21人,团队人数420人,涉及3个层级以上。
综上,当事人段某某的上述行为构成参加并介绍他人参加传销的传销行为,根据《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我局作出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法律分析】
本案查明的案件事实以及获取的证据,包括公安部云端协查系统提供的数据以及区市场监管局调查掌握的案件事实、取得的证据,这些证据以及查明的“TRX生态平台”的组织架构、运行方式、平台加入方式、返利方式以及平台的收益渠道,能够充分证明“TRX生态平台”组织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通过上线的推荐码注册会员,并要求会员积极发展其他人员加入,以此形成明显的上下线关系,平台以会员发展的人数和下线的投票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利益的事实;能够充分证明当事人段某某于2018年10月经张某某推荐成为“TRX生态平台”会员,自2018年10月至2020年11月在平台注册账户65个,累计投票金额(TRX)3028600,累计提币(TRX)2772000;能够充分证明当事人有介绍其他人员加入,介绍直推人员21人,其团队人数420人,发展人员涉及三个层级以上的事实。
综上所述,“TRX生态平台”及其平台运行,属于《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第三项所指传销行为;当事人参与该网络平台购币投票,获取平台返利,并积极介绍他人参与,其行属于《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所指参加并介绍他人参加传销的传销行为,据此,我局依据《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第三项、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对本案作出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綦江作为重庆市远郊的农业区县,一段时间以来,很多传销组织均将綦江城区作为活动据点,传销活动一度猖獗,但没有发现綦江区原发性的传销组织,同时,局限于市监部门缺乏强制手段等调查手段的不足,对传销组织的核心成员信息来源不畅,最终造成传销案件取证艰难。很多年以来,区市场监管局的打传工作以教育驱散、教育遣返为主。本案作为公安机关与市监部门密切协作配合成效显著的案件,得益于公安机关强大的云端协查系统的支持,使案件得以顺利调查终结,也实现了区市场监管局查办传销案件行政处罚零的突破。(区市场监管局提供)
原标题:打击非法传销 保护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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