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喜来健多功能温热理疗床因涉嫌虚假宣传被罚!

今年4月,打击整治养老诈骗专项行动开展以来,云南省市场监管部门积极行动,重拳出击,聚焦与老年群体日常消费密切相关的“食品”“保健品”等领域,从严从快查处一批违法行为,全力守护老年人合法权益,让广大老年人有更多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警示震慑作用,遏制违法现象多发势头,现将第三批打击整治养老诈骗专项行动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案例一:云南省市场监管局查处北京影效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虚假广告案
今年4月,云南省市场监管局在广告监测中发现北京影效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云南省发布多邦康泰牛骨髓肽复合糖果片食品广告、寿瑞康牛骨髓肽复合糖果片食品广告。广告内容含有“它三效合一,一效清骨毒、消肿痛,让你能走能跳还能跑,风湿骨病不再扰”“多邦康泰牛骨髓肽复合片专为中老年人研制,每天吃两片,补上骨风洞,关节更健康”等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易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
经查,当事人发布的广告中含有骨病治疗内容,易误导老年人认为该普通食品为治疗骨病的药品。当事人违反了《广告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依据《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云南省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二:云南省文山州丘北县市场监管局查处丘北怡朗宁家电经营部(永寿堂)虚假宣传案
今年6月,丘北县市场监管局对丘北怡朗宁家电经营部(永寿堂)开展突击检查,发现当事人正在以播放视频的方式宣传商品,现场听课及体验的老年人大约30人,场所内摆放有4张理疗床、8台制氢机、16套艾灸仪供体验者体验。执法人员对用于宣传讲课的电脑进行查审,发现电脑内存有网络上下载视频4部,主要用于宣传当事人经营的商品,其中一部时长7分22秒视频,该视频出现“这个奇迹就是,喝了这个水之后,腰痛、糖尿病、过敏、皮肤炎等各种病症获得良好的改善”等内容,涉嫌虚假宣传。
经查,当事人不能提供销售商品具有以上功能的印证材料,构成对产品功能作虚假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当事人行为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丘北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三:云南省保山市龙陵县市场监管局查处龙陵县龙山镇丹成电子器材店虚假商业宣传案
今年7月,龙陵县市场监管局对龙陵县龙山镇丹成电子器材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在提供吸氢服务时,通过播放宣传视频、现场讲解授课等方式,向消费体验者明示或者暗示宣传氢气、氢水能治疗各种疾病内容的氢医学及制氢机、富氢水杯的功效,从而诱使消费者购买其产品。同时,当事人利用微信群及体验室内的投屏设备转发分享氢医学知识,从而诱使消费者购买其销售的“瑞联宝瓶制氢机”“富氢水杯”。
经查,当事人不能提供制氢机、富氢水杯的性能、功能印证材料。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龙陵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四:云南省大理州大理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大理博琪尼食品有限公司自建网站虚假宣传案
今年5月,大理州市场监管局在广告监测中发现大理博琪尼食品有限公司通过自建网站(http://dlbqn.com/)发布食品广告。广告中有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效的表述。根据属地监管原则,大理州市场监管局将此案移交给大理市市场监管局。
经查,当事人利用互联网发布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效广告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依据《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大理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五:云南省楚雄州永仁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永仁盈康商贸有限公司虚假宣传诱导消费案
今年7月,永仁县市场监管局对永仁盈康商贸有限公司经营场所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正在组织24名中老年人听健康讲座和唱歌,有27名中老年人正在接受理疗服务。经营场所内宣传牌上有李某某等31人理疗效果的广告语,广告语声称“颈椎病睡眠好转(60%)、腰疼、肠胃有好转(50%)、脚疼、胃疼有好转(70%)”等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宣传字样。另外,当事人向中老年人夸大宣传其销售的喜来健多功能温热理疗床CGM-RHV使用疗效,并以使用人的名义制作理疗效果的广告牌放于经营场所内。
经查,当事人使用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包含“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的内容。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依据《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永仁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六:云南省大理州漾濞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大理漾濞雪山清酒厂虚假广告案
今年7月,漾濞县市场监管局在全国12315互联网投诉举报平台上接到举报称:大理漾濞雪山清酒厂在企业微信公众号上发布的文章《中秋,为什么要送酒》内容含有“它在活血通脉、扩张血管、促进血液循环方面功效显著,适当饮用白酒对身体也有好处”“白酒具有提神、御寒、增进食欲、消除疲劳作用”等具有疾病治疗功效的宣传用语。
经查,当事人在商品广告中使用涉及疾病治疗功能用语,构成违法发布广告的行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三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五)项的规定,漾濞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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