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金盘骗局曝光!
网络套路揭秘!

“阿里路亚公司”、“百荣金融公司”、“旌逸系公司”等三家公司案件,核对信息开始了!

1、“阿里路亚公司”案件,信息核对已开启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办理的(2017)沪0106刑初1390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被执行人为柯林敏、叶梁挺等,涉案非吸公司为:阿里路亚(上海)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里路亚公司)。

为便于法院尽快发还投资受损人投资款,保障投资受损人合法权益,请投资受损人如实、全面、及时核对并确认相关身份信息、银行卡信息、受损金额。
现就阿里路亚公司的投资受损人

信息核对确认事项公告如下
01

阿里路亚公司的投资受损人应通过以下三种方式登录相关信息确认平台,进行信息核对确认:
入口一
在微信中关注公众号“上海静安法院”,点击“诉讼服务”——“刑事案款信息核对”,选择“阿里路亚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点击后续案件信息核对事项。
入口二
在微信中关注公众号“上海法院12368”,点击“诉讼服务”——“当事人”——“刑事案款信息核对”,选择“阿里路亚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点击后续案件信息核对事项。
入口三
在微信中搜索小程序“人民法院在线服务上海”,点击“地方特色”进入“刑事案款信息核对”,选择“阿里路亚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点击后续案件信息核对事项。

02

登录平台必需资料:
本人身份证、实名认证手机号码。平台案款发放目前仅支持中国农业银行一类卡。为保证您案款尽快到账,请速办理提供。
03

阿里路亚公司案件的投资受损人损失金额确定标准:
实际投入金额减去实际取出金额(不区分本金、利息、红利)为实际损失金额。无实际损失金额的投资人不纳入登记范围。
04

对受损金额有异议的,请按平台提示在平台内录入以下内容:
根据系统提示上传相关合同及银行流水等材料。
05

投资受损人已死亡的,继承人可以凭以下材料进行登记:
投资受损人死亡证明、投资受损人的继承人相关信息及联系方式,确定投资受损人的继承人的相关公证书或民事判决书、民事调解书等书面材料。同一投资受损人有多名继承人的,应当由全部继承人共同指定一名继承人办理,并在平台上传全部继承人签名的委托书。
06

投资受损人因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定居国(境)外等情况无法自行办理登记的,可以由法定代理人或委托代理人代为办理。代理人应按平台提示录入相关信息,并上传相关证明材料和委托人签名的委托书。
07

平台上线时间:2022年10月28日。核对确认期限:2022年10月28日至2022年12月27日止。请投资受损人在核对确认截止日前尽快办理,过期线上不再受理,原则上不接受线下办理。
投资受损款将于投资受损人信息核对及异议处理完毕后发还。有关受损款发放的事宜本院将另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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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实、全面、及时填写并核对确认相关信息,避免因不核对确认、不全面核对确认、延迟核对确认而影响自己及其他投资受损人的合法权益。

2
故意编造虚假信息,冒充他人核对确认相关信息,干扰法院执行、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将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3
注意防范电信诈骗,法院联系投资受损人不会在电话、短信中要求提供个人隐私信息,不会提出转账、验资、交费等要求。

4
请仔细阅读上述公告内容并留意案件的最新公告。

5
本院原则上不接受现场申报,投资受损人在核对过程中有其他问题的,可以在2022年10月28日至2022年12月27日工作日下午14:00-16:00拨打021-26120000转83403分机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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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百荣金融公司”案件,信息核对已开启
被告人张听彪、李占明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沪0101刑初560号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告人张听彪从他人处收购百荣金融信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荣金融公司)成为公司的实际负责人,招募被告人李占明担任公司运营部和客服部主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已对刑事判决涉财产部分以(2021)沪0101执2014号立案执行。

现就“百荣金融公司”案件
受损集资参与人信息
核对确认事项公告如下:

本案受损集资参与人应通过以下两种方式登录相关信息核对确认平台,进行信息核对确认:
平台1:请关注微信公众号“上海法院12368”,平台入口在 “诉讼服务”-“当事人”-“刑事案款信息核对”,在平台案件中选择“百荣金融公司”案件。
平台2:“人民法院在线服务上海”小程序-地方特色-刑事案款信息核对。

本案受损集资参与人的范围:通过“百荣金融公司”交易出资而受损的集资参与人。

本案受损集资参与人损失金额确定标准:实际投入金额减去实际取出金额为实际损失金额。

登录平台所需资料(下列材料为必须且不可替代):本人身份证、实名认证手机号码、中国建设银行I类借记卡。有关中国建设银行I类借记卡详情请咨询中国建设银行服务电话95533。若没有该类借记卡请至中国建设银行营业网点办理后再核对确认。

登录平台需要人脸识别,核对身份后才能进入平台,请勿登记他人手机号码,勿将手机收到的验证码告诉他人。如遇人脸识别反复不能通过验证的情况,请于工作日9:00至17:00,致电 “962600*3售后服务*5自然人身份识别”,获取技术支持。

对受损金额有异议的,请按平台提示在平台内录入以下内容:本人投资的银行账户卡号、银行盖章的流水详情(与本案投资相关的流水请作出标注)并上传异议情况说明。

受损集资参与人已死亡的,请按平台提示在平台内录入以下内容:受损集资参与人死亡证明复印件、受损集资参与人第一顺位继承人相关信息及联系方式、确定受损集资参与人继承人的相关公证书或民事判决书、民事调解书等材料。

在核对确认截止期限前办理,过期线上不再受理。线上核对确认期限至2022年12月30日止。

集资受损款将于信息核对及异议处理完毕后发放。发放受损款事宜本院将另行公告。

%title插图%num注意事项

1.如实、全面、及时填写并核对确认相关信息,避免因不全面核对确认、迟延核对确认而影响自己及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将对无异议受损集资参与人予以首批发还。

2.故意编造虚假信息,冒充他人核对确认相关信息,干扰法院执行、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将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3. 本次案款发放不涉及本案被执行人及百荣金融公司员工。本院不审核员工提出的案款信息核对。

4.仔细阅读平台公告并留意案件的最新公告。

5.本院原则上不接受现场申报,受损集资参与人在核对过程中有其他问题的,可以在11月1日至12月30日工作日的上午10:00-11:00、下午14:00-15:00拨打021-63057852咨询。

6. 注意防范电信诈骗,法院联系受损集资参与人不会在电话、短信中要求提供个人隐私信息,不会提出转账、验资、交费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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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旌逸系公司”案件,核对信息已开始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正在办理的(2021)沪02执1663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案件,被执行人为:旌逸集团有限公司、孔祥友。

为有利于法院便捷、及时发放集资参与人受损款,保障集资参与人合法权益,请集资参与人如实、全面、及时核对并确认相关身份信息、银行卡信息、受损金额。现就“旌逸系公司”(旌逸集团有限公司、上海人宇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上海万悦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集资参与人信息核对确认事项公告如下:

01平台上线时间
核对确认期限:2022年10月27日10:00至2023年1月19日24:00。请集资参与人在核对确认截止日前尽快办理,过期线上不再受理。

02平台入口
“旌逸系公司”的集资参与人应通过以下两种方式登录相关信息核对确认平台,进行信息核对确认:

平台一:在微信中搜索小程序“人民法院在线服务上海”,点击 “地方特色”进入“刑事案款信息核对”,选择“旌逸系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案,点击进行后续案件信息核对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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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二:在微信中关注公众号“上海法院12368”,点击“诉讼服务”——“当事人”——“刑事案件信息核对”,选择 “旌逸系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案,点击后续案件信息核对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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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识别二维码进入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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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识别二维码进入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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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登录平台必需资料
本人身份证、实名认证手机号码、中国工商银行I类借记卡。平台在线验证银行卡信息,目前仅支持中国工商银行I类借记卡,若没有该类银行卡请至中国工商银行营业网点办理后再进行核对确认。有关中国工商银行I类借记卡详情请咨询中国工商银行服务电话95588。

04损失金额确定标准
“旌逸系公司”案件的集资参与人损失金额确定标准:实际投入金额减去实际取出金额(不区分本金、利息、红利)为实际损失金额。“旌逸系公司”员工及无实际损失金额的集资参与人不纳入登记范围。

05其他
(1)对受损金额有异议的,请按平台提示在平台内录入以下内容:本人投资的银行账户卡号、填写银行流水详情并上传相关合同材料及银行流水照片。

(2)集资参与人已死亡的,继承人可以凭以下材料进行登记:集资参与人死亡证明、集资参与人的继承人相关信息及联系方式,确定集资参与人的继承人及遗产范围的相关公证书或民事判决书、民事调解书等书面材料。同一集资参与人有多名继承人的,应当由全部继承人共同指定一名继承人办理,并在平台上传全部继承人签名的委托书。

(3)集资参与人因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定居国(境)外等情况无法自行办理登记的,可以由法定代理人或委托代理人代为办理。代理人应按平台提示录入相关信息,并上传相关证明材料和委托人签名的委托书。

(4)如遇人脸识别反复不能通过验证的情况,请于平台上线期间的工作日9:00时至17:00时,致电上海大数据中心电话“962600”转“3售后服务”转“5自然人身份识别”,获取技术支持。

(5)受损款将于集资参与人信息核对及异议处理完毕后发放。有关受损款发放的事宜本院将另行公告。

注意事项

1、如实、全面、及时填写并核对确认相关信息,避免因不核对确认、不全面核对确认、迟延核对确认而影响自己及其他集资参与人的合法权益。

2、故意编造虚假信息,冒充他人核对确认相关信息,干扰法院执行、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将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3、注意防范电信诈骗,法院联系投资受损人不会在电话、短信中要求提供个人隐私信息,不会提出转账、验资、交费等要求。

4、请仔细阅读上述公告内容并留意案件的最新公告。
【文章来源:上海静安法院、上海黄浦法院、上海二中院微信公众号,版权归原作者,如有侵权,联系删除,转载请注明出处,特此鸣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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