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咨询了一下律师,与某地的执法机关,BZZ这种情况到。有没有法律的依据,让散户能够挽回损失。难道现今这个社会,还会纵容这种钻法律空子,边缘圈钱公司产业吗?
通过与专业人员的沟通,平头哥得知了一些法律知识,希望对受害者有用。
民事肯定是第二选择,第一选择一定是刑事,如果要走刑事,就需要足够的证据,主要证明有几点:是非法集资,还是诈骗或者是擅自设立金融机构。
2个月前,SNAILSWAP(蜗牛币)当时是平头哥曝光过的一起虚拟币案件,当时这个币也是虚假宣传,说是很牛很牛,最后跑路了,6名操盘手被抓,罪名是诈骗。
首先是非法集资,那参考有一下BZZ,平头哥觉得这两个项目很像,首先都是有虚假宣传,其次都是面向散户募资,区别就是一个跑路了,一个上线了,但是现货是上线了,矿机呢?
其次是诈骗罪,诈骗是指有隐瞒情节,虚构事实骗局公众财产,这一点BZZ也很明显符合。
其三是非法设立金融机构罪和非法经营罪,匠星以及其他算力公司,他们卖算力是合法的吗?只要不是,那一定是构成的。国家不准许超限经营,更不准许设立金融机构。
大家可以反过来想,如果卖BZZ矿机不违法,那为什么很多公司都选择退款,息事宁人?
如果有人或公司退了,那匠星又凭什么不退?所以如果说你的维权没有得到重视,先想想是不是思路错了。
下面一段,我情各位受害者好好看一看,仔细瞧瞧到底那些矿机公司违法了哪一条?针对着来维权,合法维权,依法维权。
刑事角度
根据经营、营销模式的不同,整理矿圈可能涉嫌的刑事犯罪如下:
一、非法集资类犯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是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根据本罪的概念可知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公众存款,包括个人存款和单位的存款。准确理解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关键在于首先要坚持该罪的行为主体的不特定性和危害金融秩序的具体性的统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有关金融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诈骗方法进行非法集资,扰乱国家正常金融秩序,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且数额较大的行为。
(一)在某些不规范的云挖矿模式中,经营者将非主流虚拟货币的矿机算力抽象化,向社会公众宣传收益率,并吸收其人民币的,实务中有将该等行为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或者集资诈骗的情形。
1、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要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范围以及给存款人造成的损失等方面来判定扰乱金融秩序造成危害的程度。根据司法实践,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
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100万元以上的
(1)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30户以上的;
(2)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150户以上的;
(3)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损失1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损失50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100万元以上,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500万元以上的,可以认定为“数额巨大”。
2、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集资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这主要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个人集资诈骗数额累计达到10万元以上的。所谓“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指犯罪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将非法募集的资金据为己有的目的。所谓“诈骗方法”,是指行为人采取虚构集资用途,以虚假的证明文件和高回报率为诱饵,骗取集资款等手段。
(2)单位集资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其行为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
①携带集资款逃跑的;
②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
③使用集资款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
④具有其他欺诈行为,拒不返还集资款,或者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对于实施上述非法集资的行为之一,数额达到10万元以上的,公安机关就应当立案侦查。
如国家进一步出台对虚拟货币限制的法律规定(行政法规及以上),即便是主流虚拟货币的云挖矿模式,亦存在入罪可能。
二、诈骗罪、合同诈骗罪
如矿机商涉嫌虚假宣传,而矿机是根本不存在,或未运转的,可能因此构成诈骗罪、合同诈骗罪(利用合同合法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三、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
云挖矿平台吸收资金许诺收益的行为实质是为社会大众提供金融理财服务。但显然,云挖矿平台并未获得从事金融活动的行政许可。如云挖矿平台被扩大解释为金融机构,云挖矿平台可能因此构成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擅自成立金融机构罪,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设立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行为。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金。
单位犯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上述对个人犯罪的规定处罚。
四、非法经营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是指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的犯罪: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结算业务的;
(四)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非法经营罪中“违反国家规定”的理解:
第一个层次,如果一个行为没有违反国家规定,而只是违反了比国家规定位阶低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等,当然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第二个层次,如果一个行为虽然违反了国家规定,但该国家规定未将该行为作“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并且刑事司法解释也未将该行为解释为非法经营罪的行为方式的,也当然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第三个层次,如果一个行为虽然违反了国家规定、并且该国家规定将该行为作“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但刑事司法解释未将该行为明确解释为非法经营罪的行为方式的,也当然不构成非法经营罪――比如无照经营行为。
行政监管风险提及的《人民银行法》法律效力层次高于行政法规,而国务院金融委的会议精神亦有可能形成行政法规层次的规定,一旦施行,将符合《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中“违反国家规定”的前置构成要件,矿机及其相关经营行为可能被纳入该法第四款“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予以打击。
在虚拟货币未被纳入监管体系分类规范的背景下,作为关联性极强的矿圈难以独善其身。当虚拟货币总是与违法犯罪关联时,矿圈法律风险的上升已成为必然。
律师建议:鉴于目前BZZ存在部分投资者报案但警方未予以受理的情况下,投资者可以根据BZZ矿机采购和运营的自身情况,结合出售方为个人或者公司,采取民事诉讼或者刑事报案的方式依法维护自身的权益。
本篇文章来源于微信公众号: 蜜罐的观点